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严禁擅自确定建设项目举债建设,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应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需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 (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报告。 (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八)投资效益分析。
(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
(十一)结论。 (十二)附件。
四、 选址
第七条 新建校舍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
污染源的平坦地段,避开自然灾害频发地段及输气输油管道、高压走廊、大型变压器、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
在市、镇(场、办事处)规划区内新建校舍,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校舍,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勘探和设计
第八条 中小学校舍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勘察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条 中小学校舍勘察设计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等规范的要求;应考虑建筑节能,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校舍新建工程使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尚未制定相应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三新核准”,并按照核准的要求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必须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进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加固工程必须注明工程后续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校舍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二条 校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校舍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市建委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工程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六 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校安工程建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标投标制。
1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委托信用好的预决算中介机构做好工程预算。
2、凡概(预)算在50万(含5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3、概(预)算在50万(不含50万)以下10万(含1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市“校安办”实行邀请招标,根据资金来源渠道,邀请财政或发改部门领导、局监审科、专家库资深评委与建设单位一道,参与招标过程。
4、概(预)算在10万(不含10万)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学校报市校安办批准后自行组织工程发包,市校安办派员参加监督。
七、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校安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一经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就合同相关事宜与施工方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暑合同草案,及时报市校安办审批,经审核同意后与施工方签定正式合同,正式合同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合同文本。
八、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校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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