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本某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厂商发价,出售一批西药,限对方于8月底前接受的回复到达有效。8月5日日本公司接对方电传称:“你8月2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8月6日日本公司回电同意降价10%。半月后西药的市价明显趋涨。日本公司向法国厂商发去电传,要求重新提高价格,被法厂商拒绝。日本公司便以高价将西药卖给他人。问:日本公司是否违反了法律关于要约拘束力的规定?为什么?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本章重点]
1、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 3、代理关系的终止 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5、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案例: 某年7月,业务员小王被某商厦经理委派去采购100台冷暖风机,小王找了好几家没有联系到便购买H公司的100台电风扇,承诺5天内货送到付款,加盖了商厦印章。小王回来后受到经理的责难,以严重失职为由开除了小王。第三天,货物送到后经理提出货款要到9月9号付,H公司同意。9月10号,H公司要货款时,商厦的新经理提出:小王构成无权代理,其签定的合同由小王承担全部责任;原商厦经理、小王现在不是商厦职工,新经理不负责旧债务。拒绝付款。
问:商厦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
甲在1990年至2000年4月期间是A公司的业务员,在这个期间负责A公司法国部的业务工作,多次代表A公司与法国B公司洽谈业务、签订合同。2000年5月,甲从A公司辞职并设立了自己的公司。6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法国B公司签订服装进口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又以A公司的名义向卖方B公司汇付了部分货款。对此,A公司一概不知。10月20日,A公司收到了卖方B公司寄来的货物提货单,A公司在查询后方知这其中的原因,于是在10月25日电告法国B公司,说明原委,要求取消合同,但是遭到了B公司的拒绝。A公司于是干脆放任不管,不提货也不付款。后来,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问: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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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28日,原告某上海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一批设备,依班轮运输方式运抵上海。承运船公司通知原告船于4月29日抵沪。5月1日,原告收到了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该提单没有规定“承运人必须通知货方提货”。被告于5月8日向原告发出进口货物提货通知书。原告于5月11日接到该通知书,并于5月16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为此原告产生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损失。 问:被告是谁的代理人?该代理关系对原告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
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
中国A公司从日本B公司进口一批机器,原先跟B公司说好将转售到土耳其;但后来因某种原因转售给意大利C商人。后来意大利D商人指控这批机器侵犯了其在意大利的两项专利权,其中一项同时还在中国注册了。经法院查明属实。A公司承担了相应责任,转而向B公司索赔。
问: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甲是一种名为石炭烟酸丸的药品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时间内服用其一颗药丸后,若仍患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其赔付的100英镑;为示诚意,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乙看到广告后,购买了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患上流行性感冒。于是乙向甲追讨100英镑。 问:1、依照《公约》,上述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2、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布罗登多年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关系正常化,该铁路公司拟了一份草约,某日送给布罗登。布罗登在草约上加入了一个新条件,送回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同意”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将此草约撂在一边历时两年之久。在这两年中,布罗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公司也依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罗登否认有任何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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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籽。合同规定:2000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宣告合同无效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才到达。于是卖方宣告合同无效并提出索赔。
问:卖方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中国A公司出口了一批棉布,交货后国外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是A公司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不同,证明A公司提供的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经查属实。国外进口商要求将已经缝制的全部成衣退回,并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重新交货。 问:对国外进口商的要求,A公司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卖方向买方出售中国丝苗米1万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起每月装船1000顿,分10批交货.合同订立后,卖方按合同规定自2月份起开始交货,但是交到第五批大米时,发现并确认大米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为此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撤销。
问:买方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原告以FOB条件将一台凝固机卖给被告。该机重三十吨,以水泥牢固铸于地面。根据合同,原告须将机器与地面分离并拆开后才能装运。这些工作将费时两周,耗资一百英镑,在准备发运过程中,该机器损坏。当原告交货时,被告拒收。问:被告是否可拒收? 依公约,该合同货物的风险什么时候转移?依公约和英国法,货物所有权又分别在什么时候转移?
香港某公司与大陆某公司于某年10月2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货物的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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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了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问:德国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某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某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于2003.6.21复电;接受你方14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发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给他人。问: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1995年,中国浙江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定一批原材料,电文为:“兹发价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马来西亚公司回电:“完全接受你3月2日电”。此时,因市场上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出口公司于是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了木材。
问:马来西亚公司是否可请求浙江省出口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向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京分公司订购8架波音747飞机。合同约定,中方先付50%的货款,付款后10日内美方交货,货到后30日内中方付另50%的货款。美方交
货后,中方未能按期付款,美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方赔偿损失。 问: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思考:甲国的ABC跨国公司设在中国广州的子公司与乙国的威尔逊跨国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子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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