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质量控制情况;
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
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
负责: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
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
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
可。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管理
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
督管理部门。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越法定职权的;
反法定程序的;
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
。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
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
管理总局备案。
条 本办法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