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15届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中又增加的一点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为可持续发展所下的定义: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体现代际公平)
发展中国家所作的补充
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人群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关注地区和国家之间的差别)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15届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中又增加的一点
“绝不包含侵犯国家主权的含义。”(防止发达国家利用可持续发展观念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
(三)可持续发展观与其他两种生态伦理观的对比 1、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相比较
2、与生态中心主义相比较
(四)可持续发展观的内容 1、人类的平等 代内平等 代际平等 2、人与自然的和谐 维持人类全面的生活质量
维持资源的永续利用,防止环境的破坏 代内公平
当代国家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上的公平
一国内部当代人之间自然资源分配上的公平 代际公平
1984年美国爱迪?布朗?韦丝提出代际平等三原则: 保存选择原则
保存质量原则
保存接触和使用原则 (五)可持续发展观的要素
满足的需要:对贫困人民基本需要的满足
对需要的限制:要求人类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不超过大自然的承载能力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环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内容
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为目的,调整人们在环境利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两个案例
1、A某购买一轿车因车内装饰物散发化学物质导致A某在用车半年后患病。问A某轿车内部环境问题是否可以通过环境法得到解决?
2、某厂在生产过程中释放大量有毒废气,致使B某等许多居民出现呼吸困难等
不良反应, B某能否依据环境法向该厂提起诉讼?
二、对概念与调整对象的解释 (一)社会关系
人与人关系说
人与自然关系说
(二)立法目的对调整对象的框定
1、国家作为资源所有权人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过程中对公众利益的保障;
2、国家运用各种手段管理环境资源过程中与公民或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 3、作为整体的社会公众与作为个体的公民或其他主体在环境利用中发生的关系 案例分析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商把一块传统上当地居民娱乐休息的城市绿地建成居住区,并禁止业主以外的人进入。
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暖木村农民常年以当地山上放牧和采摘为生。林地被承包后,农民们缺乏生活来源。2000年8月,数百农民不顾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劝阻,以要求进山放牧为由,强行冲入成某承包的沟系,造成很大破坏。
请问这两个案例中是否具有环境法所调整的关系?
三、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环境法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由若干子环境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环境法分为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法、自然资源与能源法、环境侵权救济法等。
四、环境法的渊源
环境法的渊源是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或结构形式所形成的体系。
第一、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我国《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第四、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或规章。 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第六、对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的有权解释.(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解释)
案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从条文看三部法律对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明显存在不同. 问通常情况下,追究加害人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当固体废物造成污染损害时,应当具体适用哪部法律?
五、环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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