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域视角下的环境法 (一)以社会本位为标准的划分
(二)环境法是社会法的确认理由
七、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2、预防原则: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以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 3、受益者负担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决策之中,以保障决策符合公众的环境利益。
某电力公司拟铺设一条输电线路以将周边地区的电能输送到城市内。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第一,通过架设铁塔的方式将输电线架空,这种方案成本较低,且易于操作,但输电线产生的电磁辐射可能导致沿线居住的数万居民的身体健康发生损害。第二,采用铺设管道的方法,将该输电线路通过地下埋设的管道予以隐蔽,此方案可以避免第一方案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建设成本要高出将近一倍。 问:在第一方案所造成的危害的可能性尚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条件下,环境决策应采用哪种方案为优?
甲企业为以煤炭为原料的火力电厂,乙企业为利用工业废渣制砖的建材厂。为解决“三废”问题,甲与乙达成初步协议,即办理沉渣池等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沉渣池的管理和使用以及综合治理属于乙的管理范围。后乙企业因管理层不同意而
未在协议上签字。1995年当地环境检测部门认定位于甲企业的排污口和甲乙两企业之间的沉渣池Ph值和石油类等指标超标,据此当地环保局向甲企业开具排污收费通知。但甲企业以排污设备已属于乙企业而拒绝交纳。
请问,依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排污费应由哪个企业承担?为什么?
某地要兴建一大型化工厂,该厂的选址正好处于该城市居民集中区域的上风向。化工厂为了环境报告书能顺利通过,当地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以化工厂的建设属于国家秘密为由,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阶段和环保审批阶段都未举行任何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最终当地环保部门批准了该环境评价报告。
问化工厂和环保部门是否可以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而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二节 环境法律关系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各主体在环境利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国家和国家机关:
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国家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所进行的管理行为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三、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环境权 1、理论的提出: 2、立法与司法实践 3、环境权释义
4、环境权的特征 5、环境权的内容
(1)语义分析
(2)环境权定义:环境权是环境法主体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1)环境权是一项共享性权利
(2)环境权关系中权利、义务不具有一致性和对等性
20世纪90年代的广义环境权论
近年来,学者们对环境权的内容概括为: (1)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 (2)环境资源利用权
(3)环境状况知情权和环境事务参与权 (4)环境侵害救济请求权
(二)环境义务
环境义务具有多重性,且与环境权利不直接对称和对等。政府的义务是第一位的,公民的义务是第二位的。当代人对后代人的环境义务不以后代人的环境义务为前提。
四、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1、环境资源要素
2、行为
环境资源要素的特征及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之比较 环境资源要素的特征 为社会公众所需 具有公共性 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之比较 范围之比较
法律保护目的之比较
第三节 环境基本法律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对该制度作出规定。
我国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并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作了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检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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