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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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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2、建设项目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A是一家砷制品厂,B为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某环境科学研究院。A要新建一条三氧化二砷生产线,遂委托B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结论认为该生产线的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废水及固体废弃物对周围影响不会很大。此报告书经省环保局审批同意。不久,与A厂相林村庄的村民因饮用河水普遍出现了砷中毒的症状。后经调查,发现是A生产线存在重大环保缺陷所致。

问B是否应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错误对村民承担民事责任?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和审批环节的公众参与 (六)违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后果

凡是法律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都必须履行这一法定程序;对于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开发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得予以贷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设备。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就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

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2005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京宣布:责令立即停建13个省市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并处以最高20万元的处罚。它们都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先行建设的,有些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

(六)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检讨

1、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责令限期补办”以及逾期不补办法律责任的质疑。

2、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和审批环节的公众参与缺乏切实的保障。 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 参与具体程序规定的缺失 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缺失 两个案例

北京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案

北京“西沙屯——上庄——六郎庄”输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案 二、“三同时”制度

(一)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 对“三同时”制度的评价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领域的一个创举。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延伸和切实落实。后者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前者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 (三)“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1998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三同时”制度适用于:

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 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案例分析(1)

湖北黄石市环卫垃圾场建于2000年。这一垃圾场的修建虽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扬尘、恶臭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

问该案中垃圾场的修建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

案例分析(2)

某厂在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对防治污染的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并最后投产使用。但几年后该厂认为其排放的污染物有限,因此将污染防治设施闲置起来。

问环境保护部门能否根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对该工厂进行处罚?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排污权的概念

排污权是指排污者依法获得环保部门许可后以许可证指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限排污的权利。 (二)排污权的性质 1、排污权性质界定的必要性

2、物权说评析

3、排污权是环境权的种权利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

在满足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确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

二十世纪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将此项制度用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 1990年该制度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控制,取得空前成功。 我国1991年开始排污权交易的试点。 (五)排污权交易的条件 1、总量控制:

2、成熟的市场机制

3、完善的法律体系

总量控制是在对环境可以容纳污染物质以及有害物质的全部数量予以定量化的基础上,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量控制的方法。

总量控制的原则是各单元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应当小于环保部门核定的环境可以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量。 (六)排污权交易的主体

污染者:环境容量的真实使用者(排污企业)

非污染者:政府、投资者、环保主义者 (七)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分析 1、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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