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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课件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15:33:1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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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有利于企业降低达标排污费用,促进经济发展 2、弊:

(1)导致区域排放总量不均 (2)导致交易目的偏差

(3)对经济落后地区和国家带来环境隐患 解决途径: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四、环境税收和环境费制度 (一)环境税收制度 1、环境税收制度的概念

环境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政策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开征的多个税种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措施组成的一个特殊税收体系。 2、环境税收的分类 环境税收可以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税,即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

(2)环境资源税,即对稀有资源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 (3)其它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辅助性税种。 (1)关于环境污染税

我国现阶段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调节污染者行为、补偿环境侵害、筹集防治污染资金主要是通过排污收费制度来实现的。

(2)我国资源税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资源税性质定位:在我国,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法定的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形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属于级差收入税,而非通常意义的资源税。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

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因此,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无助于企业改变经济增长方式,不能成为资源开采和使企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改善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的内在动力。

资源税征范围:目前我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资源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征收对象过窄,仅限于矿产资源,对其它大部分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刺激企业和个人对非税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难以有效保护其他自然资源。

资源税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

这样的规定使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无需支付任何税收代价,这就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积压和浪费。

(3)其它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辅助性税种及税收措施 A、消费税。

在消费税所包括的11个税目中,将直接影响环境状况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这是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将它们列入该税种的税目之列。2000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的通知足以说明该税种的环境保护功能。

税目覆盖面仍不够宽泛,对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产品及煤炭等没有列入征税范围。

B、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城市住宅、公共交通设施、给排水、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有专项专用的特点,已经成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对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环境

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C、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

即对利用废渣、废气、废液为原料而生产的产品和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D、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

如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

E、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环保单位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环保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公用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税;

环保部门使用的种种洒水车、垃圾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等等。

(二)环境费制度 1、环境费的概念

环境费是指国家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行为相对等的金钱。 2、环境费的分类 我国环境费具体分为: 排污费

自然保护费

3、排污费: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 (1)我国关于排污费的立法:

超标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法》) 双收费制度(《水污染防治法》)

达标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

体现了污染者治理原则在排污费制度中的逐渐强化

(2)环境费的征收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具备符合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3)排污费法律适用中常见的争议 案例1

A公司在开发利用贮灰场和清运粉煤灰的过程中,对清运作业监督不力,致使10吨粉煤灰被倾倒入B河,造成水体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收费的规定,对该厂罚款5万元,同时征收排污费20万元。A厂不服,认为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的行为,环保部门不能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能否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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