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某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省环保局经过检测,以同一理由,即该厂排污超过标准,分别于12月3日和12月26日对该厂连续两次查处,处罚内容基本相同:“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并处罚款10万元。该厂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环保局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问省环保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4)排污费制度评析 问题:
A、收费标准偏低。
B、征收范围过窄。
C、具有较强的可转嫁性。
(5)关于“费改税”的探讨 与税收相比,收费强制性较弱。
与税收上缴国库相比,排污费的“专款专用”难以严格管理。
理论探讨:你认为环境费是否应由环境税替代?为什么? 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及环境污染责任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控制,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保护人体
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二、环境污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环境污染”的概念最早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于1974年提出
环境污染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环境污染的法律特征 第一,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
第二,须以环境为媒介
第三,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 三、我国已制定的环境污染防治的单项法主要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 等等
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
一、环境污染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 前者为后者所包含
环境侵权包括侵害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侵害环境资源利用的权利。
二、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
不平等性 不确定性 潜伏性 复杂性
广泛性:地域广泛、受害主体广泛 部分合法性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从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最终走向无过错责任主义的发展过程。 (一)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的沿革 日本公害早期的过错责任制度 日本公害中期的过错推定制度
目前各国在环境侵权制度中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度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关系 相似点:举证责任倒置
区别:抗辩事由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 《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侵权责任法》
(四)环境污染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污染的社会合理性与合法性 环境问题产生的科学不确定性原因 法理的公平理念
(五)我国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司法实践 四、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的损害事实(后果)
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相关立法的梳理
实践上的认定——忍受限度论 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死亡
妨害他人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
降低环境要素的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美学价值等) 案例分析
某市有两家工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一家为化工厂,一家为造纸厂。化工厂排放的残液和造纸厂流出的废水,两者单独排放均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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