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宛建建[125]号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2 6:56:23 本文由椤惧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宛建建[2005]126号

签发人:廖玉安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

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及外地驻宛监理、招标代理、施工企业:

为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工程建设经营活动的

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建 建筑 进宛 企业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建设厅、委主任、有关科室,存档

1

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工程建设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南阳市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监理企业、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业活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备案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所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进宛备案登记制度。进宛建设工程企业经市建委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南阳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五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经营活动,采用单项工程登记审核的形式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单项工程注册登记备案指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每拟承接一项工程任务,须办理一次登记备案手续。

(一)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从事建筑活动的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并应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 具备拟进宛的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拟派驻本市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在册员工,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并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

4. 具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队伍,以及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手段;

5. 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上两年度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

3

安全事故;

6. 上两年度未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7. 其它必备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本市项目法人发出的邀请函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宛登记备案表; 2. 建设单位发出的邀请函或委托证明;

3. 企业法人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宛从事建筑活动的证明(此证明必须注明企业近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否违反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中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外省企业应同时提供河南省建设厅同意进入河南省承揽工程业务的证明;

5. 企业进宛从事建筑活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建筑施工企业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6. 施工企业在宛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状况的资料; 7. 项目总监、项目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

4

南阳市外地进宛建设工程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宛建建[125]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0jo5z3v0373j4le875mf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