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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许可类业务流程目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6 11:02:0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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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提交材料

(一)《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二)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复印件(必要时); (三) 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四) 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 (五) 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六) 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七) 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八)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九) 航行通(警)告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十)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办理结果

同意的,为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为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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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二、提交材料

(一)《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二)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三)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四)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五)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九)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十)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十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十二)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办理结果

同意的,为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为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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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二、提交材料 禁航区划定:

(一)《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三)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四)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五)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六)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七)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航道(路)划定: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 (一)《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三)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四)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五)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六)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交通管制区划定:

(一)《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三)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四)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五)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六)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七)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八)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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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地划定:

(一)《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三)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四)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五)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六)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安全作业区划定:

(一)《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三)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四)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复印件(必要时); (五)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六)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七)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八)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办理结果

同意的,为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为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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