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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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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有序发展,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文件精神,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两部门制定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26号)和《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文件精神,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强调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我们在充分吃透国家文件精神基础上,起草了《通知》,明确相关医疗服务线上收费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准入条件。明确项目设立条件,“互联网+”医疗服务是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设立项目应符合5个基本条件。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包括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列举了如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准入和收费政策。

(二)项目管理形式。“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并申请新增立项收费的,执行豫医保〔2019〕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和专家评审程序。

(三)医保支付政策。明确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加强价格监测和跟踪评估,对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保障患者价格权益,合理制定、调整和公示价格,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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