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地政策的国家和地区都重视这一条件。从避税地在全球的分布情况不难看出,一些重要的或著名的避税地与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在地理位置上都很接近,这就为避税地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创造了便利条件。另外,避税地与主要投资国的交通一般也很发达。 ③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避税地避税主要是人为地将公司集团的利润从高税国的关联公司转移到避税地的基地公司,这无疑会损害高税国的税收利益,所以高税国对本国公司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问题会十分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避税地没有银行为客户存款严格保密的法律或制度,跨国公司向避税地转移资金的行为就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高税国的反避税措施也就比较容易收到成效。 ④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经常要与避税地的基地公司之间调出调入资金,这就要求避税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资金调出不能加以限制。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避税地基本上都满足跨国公司的这一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本没有外汇管制,大多数避税地都属于这种情况。二是虽然实行外汇管制,但这种外汇管制不适用于非本地居民组建的公司。百慕大群岛、荷属安第列斯、巴哈马等就属于这类避税地。
2.属人原则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答:
⑴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所谓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所谓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⑵ 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我们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①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②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③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⑶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现行税制来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做法。
②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即一国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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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目前主要是美国采取这种做法。
⑷ 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都规定有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明确标准,包括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①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A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B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C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②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A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登记组建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及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该标准又称为法律标准。
B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即凡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国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这里的总机构,也就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
D选举权控制标准。即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⑸ 需要注意的事,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外国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3.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国际税收领域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
⑴ 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销售商的经营所得征税。按照现行的国际税收规范,如果外国销售商在客户所在国设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则客户所在国就有权对外国销售商的销售利润征税,否则外国销售商的经营利润就只由其居住国征税。但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情况下,一国的销售商并不一定要在国外设立固定的营业场所,客户只要在销售商的网站或所谓电子商店上订货就可以完成交易,销售商并不需要在客户所在国设立一个固定场所负责签订订货合同。即使销售商在客户所在国设立有负责售后服务的机构,但根据国际规范,这种机构并不属于常设机构。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如果客户所在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利润无权征税,其税收利益必然要受到很大的影响,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的税收矛盾必然会日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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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
⑵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所得的性质和类别有时会难以确定,从而给在相关国家之间区分征税权带来一定困难。网上交易的所得分类国际社会应当尽快加以规范,否则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矛盾就不可避免。
⑶ 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的国际偷税和避税活动会更加隐蔽,从而要求国际社会尽快研究制止纳税人偷税和避税行为的办法。美国财政部在一份关于电子商务的白皮书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交易的四大特点,其中包括:A.消费者可以匿名;B.制造商容易隐匿住所;C.税务当局如果读不到信息就无法判定电子交易的情况;D.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交易可以在网上订货销售,并使用电子货币结算,这使得各国税务当局对纳税人的这种无纸化交易行为的监控变得更加困难。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很强,跨国公司很容易将电子商务的交易地点安排在国际避税地,从而规避本国的税收。对于这种新的情况,国际社会必须尽快拿出一套有效的解决办法。
论述题
1.结合我国的现行税制,论述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之间的关系。 答:(一)在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政策措施中,财政鼓励措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在各项财政鼓励措施中,所得税优惠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
(二)一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可以采取三种征税原则,即优惠原则(又称从轻原则)、平等原则和最大负担原则(又称从重原则)。一国采取哪种涉外税收原则与其吸引外资的政策是分不开的,并且所采纳的原则会随本国经济发展的状况而有所改变。 1.优惠原则。
优惠原则是指一国在税收上要对在本国的外国投资者实行轻税政策,使外商或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在同等情况下适当地低于内资企业等本国纳税人。 从当前国际经济活动看,无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跨国的资金借贷,或者是国际技术合作和国际贸易等形式,无一不与税收发生直接的联系。采用不同的税收负担原则,可以影响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向和流量,进而影响到投资所在国的产业结构和投资规模。一般而言,在投资环境和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总是流向实行税收优惠原则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同的税收负担原则,还可以影响先进技术在国际间的转移。在国际技术合作领域,无论是买卖专利、转让专用技术,还是提供技术服务,对于专利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投资国和接受技术的国家都要征税。如果来源国实行税收优惠原则,比较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如果来源国实行最大负担原则,而技术转让者又无法转嫁其税收负担,则可能影响到先进技术的转让方向,使其流向低税负国家。
优惠原则体现在税制上有两种具体做法。一种是实行全面优惠,即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或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实行两套完全不同的税制,使后者的税负全面地低于前者。在税制中贯彻对外税收优惠原则的另一种做法是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定所得实行税收优惠。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实行全面优惠的国家并不多见,一般只是在特定的经济和历史条件下才采用这一做法。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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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所得税制度实际上就是执行了全面优惠原则。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税率持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已接近。除了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优惠以外,一般的外资企业(不包括可享受特殊优惠的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征税规定基本相同。另外,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中外籍人员适用的税率已完全相同(为了照顾外籍人员的生活水平,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允许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在就其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再扣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所以,总的来看,我国在涉外所得税的征收上已不再实行全面优惠的原则。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税负要相同。其具体做法是,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按相同的税法纳税,既不给外国投资者特殊的税收优惠,也不在税收上加重其负担,不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目前,平等原则在各国涉外税收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涉外税收政策上也坚持平等原则,尤其是一些过去歧视外资企业、对外资企业实行从重征税的发展中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纷纷放弃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差别待遇,转而奉行平等原则。
实行平等原则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也在税收制度中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是仅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对本国的投资者或内资企业也同样适用。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短缺,储蓄—投资的缺口较大,所以这些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实际上多被外国投资者享受。这样做,既达到了吸引外资的目的,又没有在税收政策上歧视国内的投资者。 3.最大负担原则。
最大负担原则是指对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重征税,使其税收负担高于本国企业或内资企业。最大负担原则又称从重原则。 从重原则过去在发展中国家并不鲜见,这与一些发展中国家限制外资企业在本国发展的政策是分不开的。尤其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民族工业,防止外国资本操纵和控制本国的经济命脉,纷纷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外资流人的政策。限制外商投资的国家,一般在税收上都采取一些歧视性的措施,以加大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两类:(1)外国公司的税率高于本国企业。(2)对本国居民公司的税收优惠,如果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超过一定比重,则这类居民公司不能享受。 不过,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转变,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放松了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从重征税的原则也开始松动,平等原则逐渐居主要地位。
(三)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实行对外税收优惠原则,还是实行平等原则,一般都在本国的税收制度中规定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所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发展中国家对原始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所采取的一种传统做法,这种做法在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据一项对32个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查,有近一半的国家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具体做法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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