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统一由通风科领导。放炮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具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并经过专门培训,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考试合格,由集团公司发给《放炮合格证》,同时领取由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破人员作业证》后,方可担任放炮工作。通风队必须每半年对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由通风科汇总上报公司通风处。
2. 爆破工领火药时,应根据当班需要量持“火工品领退记录本、”“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到火药库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下井前必须检查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完好情况,不符合要求必须进行更换方可下井使用。
3. 火工品发放单位负责把编号清楚的电雷管发给爆破工,并详细登记清楚,否则,追究发放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处于相应的罚款。 4. 电雷管(含炮工当班未使用完又退回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前,发放单位必须责成专人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5. 每个爆破工必须亲自到火药库领取电雷管,不得转借。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破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不得在工作面存放,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
点;爆破时必须把火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 井下爆破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爆破材料;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爆破材料,不得掺混使用;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7. 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四联单手续。向工作地点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沿规定路线、按规定时间行走,中途不得随意停留。
8. 爆破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规定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装药的数量。每班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的爆破材料量,要由当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在当班退交爆破材料库或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并在班后经通风队值班干部签字备查。。
9.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规定进行。按规定抽取的单个雷管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与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10. 装药时,可由班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协助爆破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27条规定共同进行。
11. 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可打眼装药和爆破。
每次爆破必须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由班长(或采掘队长、安检员)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爆破工作。 爆破作业地点存在有《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规定之一的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12. 施工单位必须对风筒加强管理,并根据掘进进度及时延伸风筒,保证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超过规定时,严禁爆破。
13. 局扇停止运转时,爆破工和生产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干部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并在巷口揭示明显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通风调度汇报。
14. 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高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等地点,必须由爆破工、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班长三人连锁,
爆破前,爆破工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安排人员警戒,经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和清点人数,确认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接到爆破牌后,必须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爆破。
15.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符合高瓦斯矿井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发爆器、爆破母线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检验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爆破工领取发爆器后,必须随身携带或随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火药箱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
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6.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设备、管线等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安全地点警戒。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7. 正副巷(或类似于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放炮,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放炮,正巷可不撤人。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爆破作业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8. 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且班组长必须派人将工作面电气设备移至T1探头控制范围(20米)以外;对于不能移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其电源。
19. 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装药的数量。
20. 严禁放明炮、糊炮或利用残眼装药放炮。检查或处理拒爆、残暴时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炮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炮工交接清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