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及部门,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在七人以下的一般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正式党员在七人及以上的,应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凡正式党员不足三人、没有条件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相同性质的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七条 党员外出执行临时任务或临时组建的单位,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临时单位在一年以上,应建立正式党支部。
第八条 设立和撤销党支部,必须经过公司党委批准。
第四章 支部党员大会与支部委员会
第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要定期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知识,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布置的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讨论和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通过本支部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和审议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本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通过接收新党员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表彰、奖励和处分;
四、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选举增补支部委员;
五、讨论通过支部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保证监督的重要措施; 六、讨论和决定支委会提交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队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不少于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党员大会的次数。
第十二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应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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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支部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支部的每个党员都必须服从,坚决贯彻执行,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违背决议和决定。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全体党员和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上一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正式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选出的委员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应是单数,以三至五人为宜,最多不超过七人。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组织、宣传、纪检委员。其它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增补。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制定加强党支部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的措施;坚持为公司中心工作服务,找准结合点,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任务开展工作;
三、讨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安排,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决议变成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讨论修改支部工作总结和报告,联系实际,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抓好工作的落实;
四、定期分析党员思想和发挥作用情况,确定教育和管理的目标、措施; 五、制定本单位干部理论学习和职工政治教育计划,分析职工思想动态,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六、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七、研究对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的意见,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八、定期检查党风建设和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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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定期研究讨论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独立开展工作;
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听取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重大问题指:计划;人事变动和劳动组织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职工的调资升级、奖金分配、奖惩、生活福利方案等)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要研究保证贯彻落实的措施。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支部委员人数的半数才有效;如遇重大问题要做出决定,能到会的委员又不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接受党员监督和批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日常工作由支部书记具体负责处理,并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选配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煤矿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热爱党务工作,受党员、群众拥护的正式党员担任。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经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经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领导和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完成。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负责将党支部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支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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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了解掌握党员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抓好支部委员会思想作风建设,按时组织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团结,改进工作,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五、搞好党员教育与管理,组织党内活动,检查督促党内各项制度的落实; 六、参加行政及有关方面的会议,掌握了解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情况,互相支持,党政密切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支部书记不在时,要指定一名委员负责支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委员会的“班长”和带头人,应积极、负责地做好支部工作,在工作学习、生产劳动、遵纪守法和社会活动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党支部书记的培训,每年培训学习内容为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务工作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设专职或兼职书记,应根据单位职工和党员人数多少及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党委确定。
第六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使支部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不少于一次。 二、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 三、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支部在划分党小组时,应根据支部党员数量、工作需要和党员分布等情况来决定,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三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正式党员)。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党支部开展党内各项活动。党小组的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党小组会的内容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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