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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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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质安字〔1999〕第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对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以下简称赔偿细则)是安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企业在申请安保基金投保财产损失赔偿时,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赔偿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会同炼油化工部、销售总公司负责财产损失的赔偿及管理工作。上缴安保基金企业的安全部门负责本企业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5万元(含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时,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在投保财产发生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财产遭受第四条一、二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投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耗损、自燃、烘培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托加工料及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 六、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七、投保单位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投保财产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六条 投保单位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认真实施整改。

二、投保单位如有投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动、危险程度增加及权利转让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和财务部门。

三、企业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积极抢救,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24小时)报告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和生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时,应迅速组织安全、机动、生产、财务及相关专业等部门参加的查勘小组,深入现场查勘。

一、查出险地点是否与投保台账上所列明的财产坐落地址一致。 二、查出险原因是否属投保财产范围。

三、现场拍照,照片要显示出险地点、现场概貌、损失财产等情况。

四、统计整理受损财产,弄清受损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损失程度等情况。 五、查对会计账册,将现场统计整理的受损财产与投保台账对照,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如投保财产损失严重、范围大、一时难于结案者,企业可在估损金额50%的范围内向集团公司申请预赔。

六、查勘人员在现场查勘结束后,应及时将查勘情况写成查勘报告,附财产损失汇总表(安保表5和安保表6)和财产损失明细表(安保表4),查勘报告要有两名以上现场查勘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根据查勘情况,填制《损失财产申请赔偿表》(安保表3),并附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正式行文向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申报。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审查。赔偿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由质量安全与环保部主任审批;赔偿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的,由质量安全与环保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赔偿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批;赔偿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质量安全与环保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赔偿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办公会议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审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十条 企业申请预赔时,应提供预赔报告和预赔申请表(安保表2)。预赔款应从正式赔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符合赔偿规定的,由质量安全与环保部安全监督处填写《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表》(安保表1)。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表》拨付赔款。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处理

一、确定为全部报废或全部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投保财产原值赔偿。 二、部分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损坏程度的百分率乘以相应的原值赔偿。

三、一时难以确定损坏程度的固定资产,经测试、鉴定、检验后,确定为修复后可用者,按修复费赔偿;不值得修复或不能修复者,按损失财产相应的原值赔偿。

四、修复费的赔偿不能超过其损失财产的原值。 第十三条 存货的赔偿处理

一、存货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相近三个月每月期末余额减去扣除额的平均余额结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结算赔偿。

第十四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企业单位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可另行计算,但累计赔偿最高不能超过该项投保财产的账面原值。

第十五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作价划归企业单位,并从赔偿中扣除。 第十六条 赔偿金额计算

一、原值按投保单位固定资产投保期财务账面原值。新装置未转固定资产者,按原合同价或原工程决算造价。

二、修复的零部件更换按现价,属库存者按库存价,重新采购者按采购价。 三、物料损失消耗,按原购入价。

四、产成品按企业出厂价,半成品按企业成本价。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单位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企业单位财产损失时,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发文日期:1999年5月24日)

安保表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表

赔偿单位: 编号:

出险地点 出险时间 出险性质 申请赔偿金额 预赔偿金额 财产损失情况 及赔偿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生产部门: 签 字: 安全部门: 签 字: 审批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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