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4.合同价款: 综合单价: 暂估总价: (以最终决算为准)。 第二条、施工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 2.承包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开工日期自乙方正式施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以下因素造成的竣工日期或施工节点延误,经甲方代表及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甲方未按时提供图纸;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以现场签证为准);
4.甲方提供的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而引起的工程返工、停工、缓建;
5.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6.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7.因甲方手续原因导致的中途停工、缓建、停建或导致相关部门处罚影响施工进度;
8.因甲方对材料认质、认厂造成的工期延误。 9.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应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98%_。 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合同计价方式
1. 计算依据:乙方按照施工范围内(施工依据为:甲方提供的且经广安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技术核定量单、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和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并按下述计价方式进行预、决算。
2.计价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总产值; 3.合同外用工单价、技工160元每工日;普工120元每工日。
4.分包工程部分,由甲方确定分包单位及合同内容,纳入乙方现场管理范围,乙方负责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及施工资料归档工作。明确各方主体具体责任义务,
5.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布新的文件,则执行新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1.本合同无预付款,由乙方垫资施工,按乙方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项。本项目工程款项以转帐方式按以下节点、比例及数额支付。 2.工程款支付方式:
2.1 以每壹栋楼为结算单位。
2.2 在结构主体施工至地上每层封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的75%工程款,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递交当月工程量报表,甲方次月5日前拨付乙方工程款。乙方施工至主体工程封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乙方完成工程量的85%。
2.3二次结构、按月进度付款,每月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5%,分项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该项工程乙方已完工程量的85%。
2.4 竣工验收合格,以甲方收到乙方结算书次日起计算,甲方应在2个月内审核完毕(超出2个月视同甲方认可),而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量的95%,同时,乙方将竣工资料交给甲方。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5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质保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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