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是指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三方无需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甲、乙双方系培训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补助、补贴,无论其数额大小,均不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乙方作为学员期间纳入甲方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因此,乙方在此期间虽无劳动关系,但同样享受甲方住院医师劳动保护有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协议三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约定,除约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未尽事宜,三方应协商解决。培训终止时,甲、乙、丙三方关系解除,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
字): 乙方(签字):
(公
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
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代表(签字): (公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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