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06.19 【实施日期】1998.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现对(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执行中的具体问题,1994年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改按成本价购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95)京房改办第056号文件对1993年底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作了试行规定,执行中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房职工已故、所购住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按056号文件规定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其中已故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等于或超过65年的,继承人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并按0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改办产权登记手续;不足65年 1 / 2
的,继承人可按0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补交房款,改按成本价购房。
2、购房职工按056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后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房时,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标准价及(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买新房。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标准价×(1-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65年计。
3、已改按成本价购房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新房时,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成本价及(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买新房。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65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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