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第四章 内部稽核、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主负责组织稽核、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主管负责对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复核和经济合同、协议、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财务主管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及时按国家规定处理,超越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立即向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主管必须每月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结余数;经常核对债权、债务往来账项;定期核实财产物资期末结余,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主管对收入款项存入银行进行监督,防止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二十八条 稽核的方法内容包括: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总账、明细账之间是否相符;会计报表与总账或明细账是否相符;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实物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主管、会计、出纳必须对财务收支情况、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三十二条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财会主管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记录真实、填制及时、内容完整、书写清楚、数字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十四条 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填制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证明中应列明遗失的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代替原始凭证。对于确实无法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车、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作为原始凭证报账。
第三十五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阅或复制会计凭证时,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调阅或复制手续。
第六章 财产清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都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盘点。
第三十七条 财产清查期限为: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年终盘点一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至少每月盘点一次。盘点方式一般采用“实地盘存制”。
第三十八条 盘点结果处理:盘盈部分应及时补记入账,盘亏损失,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由公司领导批准销账;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
政处罚,作损失处理;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违反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 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送会计审核无误后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公司总经理出差超过十天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审批。
第四十二条 重大项目开支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定期(季末、年末)或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公司经济活动状况、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提供经济预测、决策资料,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十四条 财务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费用支出及效益的分析;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使用效果分析;债权、债务构成及原因分析等。
第四十五条 财务活动分析的基本要求为:情况真实、要点明确、问题抓准、建议可行、文字简练。
第四十六条 财务活动分析的一般程序为:占有资料,掌握情况;指标对比,揭露问题;抓住关键,分析预测;提出可行措施,解决问题。
第四十七条 财务活动分析方法包括:对比分析法、连环替代法和差额计算法等。
第四十八条 财务活动分析的格式结构:财务状况总的评价;分析与论证;提出建议或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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