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函件》,主要用于行署办公室向不相隶属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以及向各旗(市)、各部门答复或通知一般性问题等。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任免职通知》,用于任免副处级以上干部。 《内部通报》,主要用于刊载盟行署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和重要调查报告等。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
范围确定。
第十七条 盟行署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
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盟行署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八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
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
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
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
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必须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请示'和‘报告'要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报
告同样应该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 无论‘请示'、‘报告'还是代拟文稿,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
外,一律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签报'应以部门领导同志个人的名义向盟行署领导同志报送,不要以部门名义发签报,也不要以签报的形式请示、报告需要行署进入程序正式受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不要以部门党组的名义向盟行署和行署办公室行文。 第二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
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正
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查备用。
第二十八条 行署及行署办公室下发的重要的政策性、行政规范性文
件,以及发至苏木(镇)级的文件,一律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印制,并同时发出。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
收、登记、分发、拟发、拟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三十条 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
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第三十一条 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应当将公文的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时间、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以及办理情况逐项写清楚。
第三十二条 拟办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部门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提
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批示。
第三十三条 传阅办公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程序将公
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第三十四条 分发办公部门根据有关领导规定和领导批示,将公文分送
有关领导人或部门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以及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的请
示、报告经领导批示后,要由行署办负责填写‘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领导批示通知单'(见式样十),转有关部门;凡要求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来文机关的请示、报告,除通知主办、会办部门外,同时填写‘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请示、报告办理情况通知单'(见式样十一),反馈原报文单位。
第三十六条 承办主管部门接到‘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领导指示通知单'或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请示、报告办理的情况通知单'后,要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其中,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直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签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盟行署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报请行署审批。
第三十七条 讲求实效,加快公文运转的速度。
(一)对盟行署交办的代拟文稿,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指定专人承办,及时组织讨论修改和审核把关,按规定的时间成文上报。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二)对行署办在受理'请示'、'报告'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部门领导要按时限要求提出明确意见,连同原件退回。急件要随到随办,平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三)加强机要通讯管理,急件必须于当日、平件必须在次日内进入本部门公文运转程序。
第三十八条 催办办公部门要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
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重要公文要重点催办,一般公文要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精简文件,压缩公文数量和篇幅
(一)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不以行署名义发文;可以简报等非正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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