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刊载的内容,不发正式文件。
(二)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行署审批的事项,经行署同意后,可加注‘经盟行署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至盟(市)级的文件,如无实质性内容的贯彻意见,盟行署一般不予转发,确有必要下发的,由行署办公室翻印下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至旗县的文件,盟行署不再转发;如行署有具体贯彻意见的,只发贯彻意见。 不以盟行署和行署办公室的名义转发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的文件。 (四)不批转和转发行署各部门专业会议的纪要,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确需以行署名义下达的,应由部门写成报告,报请行署审批。
(五)各类文件都要在突出主题、正确反映工作意图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简文字,压缩篇幅。各部门向盟行署报送的文件,一般不宜超过2500字;如超过3000字,应在首页附有内容提要。
第四十条 草拟公文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炼,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风朴实端正,用字用词规范。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十)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四十一条 草拟文稿,首页必须使用规范的发文稿纸,从次页起,一
律使用A4纸并打印附后。
第四十二条 文稿在送审之前,拟稿人要对文件的密级、紧急程度以及
主题词提出意见,标注在首页发文稿纸规定栏目内。
第四十三条 公文的审核修改以盟行署或行署办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
领导签发之前,必须经行署办审核把关。
第四十四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代行署起草的文稿,必须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重
要文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代拟稿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须经有关部门会审签字,如会审出现分歧意见,经主办部门协调仍解决不了的,应附说明,如实反映协调经过和分歧所在,并提出解决分歧的建议,报行署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六条 修改文稿要使用规范的修改符号(详见《修改、校对常用
符号》),几经修改,杂乱模糊的稿件,应重新打印。
第四十七条 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付印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
如需要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征得原审批领导同意。
第四十八条 公文签发,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
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第四十九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和其他审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
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五十条 需要会签的文稿,会签人应在'会签'栏内依次签注意见,单
位、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一条 修改和签批公文,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得在文稿
装订线外书写。
第五十二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各类文件的审批程序
(一)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文件,由办公室核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复核,送盟长或副盟长签发。经授权, 也可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要文件,须由分管副盟长审核后,送盟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盟长分管工作的,须由有关副盟长审核后,送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
(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经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
(三)内部传真电报分别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审签。 (四)阿盟行政公署决定事项通知,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
发。重要事项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
(五)阿盟行政公署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盟长或副盟长签发。
(六)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函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经授权,也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其中,属于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和对下级的重要批复,须送分管副盟长签发;特别重要的事项,送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
(七)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函件,由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后,送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须送秘书长签发。
(八)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任免职通知,由秘书长审核,送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
(九)内部通报,由有关科室核稿,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其中,凡盟行署领导的讲话、指示或调查报告,须经本人审签。
第五十三条 核发经领导签发后的文稿,由办公部门对公文的审批手
续、文种、格式复核之后进行登记、编号,确定是否翻译、印制份数后交付缮印。
第五十四条 印制公文的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第五十五条 复制复制上级政府机关的秘密文件,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授
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印章。复制的公文应当视同正式文件妥善管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