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传递传递秘密公文,要由办公室指定的机要人员负责,必
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五十七条 部门向盟行署的‘请示'和要求行署批转的‘报告',必须用正
式文件报送。
第五十八条 凡主送行署和行署办公室的文件,请示件、报告件一式5
份,抄送件一式1份。
第五十九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范的文件,由行署办公室提出意见,退回
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章 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十条 行署机关的办公部门,要做好公文的平时立卷和年终归档工作,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六十一条 公文的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
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
制件。
第六十三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
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为便于查找和利用,办公部门可留一套档案副本存查。
第六十四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
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时须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审查、签批后,送交盟保密局统一负责销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