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9 消防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业主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强条执行表号及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序号 1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 4.1.2 桶装、 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存放。 甲类液体存放 检查记录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序号 2~1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交付使用 前必须经过 验收 验收记录编号: 2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 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3 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设计时, 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 应设计变更情况 设计变更编号: 4 对设备、 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 使用说明书、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 的产品。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 设备、 材料及配件进场检验 材料进场检验记录编号: 清单、 使用说明书、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验报告, 强制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 标识 质量证明文件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检查记录 5 认证(认可) 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 (认可)产品应有认证主要设备应是国 家认 证(认可) 的产品、 检 验报告 6 质量证明文件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7 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 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布 线要求 检查记录 表29 消防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 建8 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 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 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消防电话、 传输设备、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 模块、 消防电动装置、 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 泡沫等固定灭火系9 统的控制装置); 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 通风空调、 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 防火卷帘控制器; 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 火灾警报装置; 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 电动阀控制装置; 12 消防联网通信; 13 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10 5.1.4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各项系统功能验收 验收记录编号: 对各装置安装位置、 施工质量和功能进行验收 验收记录编号: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 工、 设计、 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记录编号: 执行要素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业主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表29 消防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行验收。 5.1.5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 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 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 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 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下者, 全部检验; 2) 实际安装数量在 6~10 台者, 抽验 5 台; 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 台者, 按实际安装数量 30%~50%的比例、但不少11 于 5 台抽验; 4) 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 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 和故障信号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下者, 抽验 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0 只, 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 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 20 只; 3) 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 型号、 适用场所、 安装高度、 保护半径、 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各装置安装位置、 施工质量和功能的验收数量 验收记录编号: 执行要素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业主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表29 消防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 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 停泵 1~3 次;2)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 5%~10%的比例抽验;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的条件下, 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 1~3 次;2) 水流指示器、 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 压力、 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开关。 6 气体、 泡沫、 干粉等灭火系统, 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自动、 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 1~3次; 2) 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 停止空调风机、 关闭防火阀等) 试验 1~3 次。 7 电动防火门、 防火卷帘, 5 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 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20%的比例,但不小于 5 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 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 抽验联动功能,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 1~3 次; 2) 报警联动停、 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 1~3 次; 3) 执行要素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业主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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