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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会计分录怎么做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4 14:11:1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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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会计分录怎么做

第一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2016年5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税率为13%,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00×13%=13000(元)。 会计处理(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买价或收购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或收购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第二种情况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1)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申报时需要提供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第三种情况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对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5)上述计算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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