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发电机组的台数、容量、参数及动力机情况; 4、 电气一次、二次结线图,继电保护方式; 5、 同期并列、厂用电系统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五章 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与自备电厂企业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电网供电能力、运行方式及电量消纳等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用电需求,协商确定《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2、 供电方式;
3、 机组运行方式、主要技术参数; 4、 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5、 并网发电容量、发电量计划编制原则; 6、 计量方式和电费结算方式; 7、 双方约定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 8、 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9、 协议有效期限;
10、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1、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宜; 12、 协议附件(含发电项目许可文件复印件、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规划红线图、盖章的厂区平面图、一次电
气主接线图,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五条 各市供电公司草拟《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时,应从严约定企业自备电厂备用容量,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对超备用容量的,超出部分按三倍收取备用容量费。
第二十六条 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依据的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政策、规定变化时,供用电双方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1、 机组容量或性质发生变化; 2、 变更户名
第二十八条 对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变更用电事宜的,省公司授权委托当地供电公司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因上述变更用电改变备用容量的收取。
第二十九条 当地供电公司将经省公司同意后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的补充协议报省公司备案。
第六章 电量管理
第三十条 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对于热电联产纯背压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电量收购;对兼顾区域供热的自备电厂,视供热情况安排上网电量,低谷时段上网电量不予收购;对不符合热电联产或
资源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不安排上网电量。
第三十一条 所有企业自备电厂的购电量应单独结算,不得与电网供应自备电厂企业的用电量互抵。
第三十二条 关口计量装置应装设电子式多功能双向、分时计费计量装置,并与主站端通信连接。电能量计量装置按《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DB32/991-2007)的要求配置,安装前必须由计量检验机构验收合格。电能量计量装置的安装、投运验收、周期校验与监督由计量管理有权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计费计量装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三条 电能量计量装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第七章 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
第三十四条 对未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认定的企业自备电厂,不论是否并网运行,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其自发自用电量收取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第三十五条 所有企业自备电厂,不论是否并网运行,按国家标准对其自发自用部分电量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取应视同电费进行管理,对未及时缴纳各项基金的,应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同时,供电公司应加大催缴力度,并向所在地市经贸委汇报。
第三十七条 企业自备电厂除受电容量小于315千伏安的保安电源外,应按与电网连接的供电线路分路约定备用容量。自备电厂的系
统备用容量由企业按每路电源分别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确认后,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或《补充协议》,每月按物价部门规定缴纳系统备用费,双方商定的备用容量一年内不得改变,即在一年内变压器暂停、减容、暂换等变更用电时不核减约定收取的系统备用费。
第三十八条 一路主供一路备用双电源的企业自备电厂,因电网停电检修、事故等原因造成主供电源停电时,停电期间的供电负荷只要不超过主供电源约定的备用容量,允许按备供电源约定的容量收取系统备用费。但对外力碰撞、偷盗客户专线、客户内部故障等非电网因素造成的主供电源停电,应按正常约定计收系统备用费。
第三十九条 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机出口和上、下网电能计量装置实行月末零点抄表,各市供电公司按时对自备电厂的相关电量进行抄取,并应做到数据自动采集。
第四十条 企业自备电厂的负荷管理终端采集数据传至营销系统后原则上不得手工更改,若因线路停电等因素确须修改最大需量的,应由市公司营销部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省公司营销部备案。
第八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市供电公司应多方收集、掌握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如发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热电项目,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并上报省公司。对未纳入规划和不在规划期内的违规项目,不得接入系统。对热网工程与电厂主体工程不能同步投运的项目,不予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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