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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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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摘要)

根据文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政策涉及人员及报销比例如下表:

门(急)诊 人群类别 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 学生儿童 起付金 650元 650元 报销比例% 50% 50% 封顶线 2000元 2000元 起付金 1300元 650元 住院 报销比例% 60% 70% 封顶线 15万元 17万元 注:城镇老年人:指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指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学生儿童: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大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等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特别说明:1、社区首诊: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医疗费用自理。

2、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的情况: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

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3、原文件废止:2007年6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

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2008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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