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矿工业广场煤场或港口煤场(以下简称厂外煤场)距离电厂较近。 2 厂外煤场最小贮煤量中保证包含电厂全部机组5d的耗煤量。
3 厂外煤场配备至电厂的专用取煤设施,并服从电厂的生产调度、运行控制。 4 厂外煤场至电厂的厂外运煤带式输送机为双路设置。
6.3.5 当发电厂和煤矿(港口)同属一个项目法人(或均控股)且符合6.3.2的规定时,发电厂内宜不设煤场。
6.3.6 贮煤场应根据发电厂当地的气象条件、厂区地形条件、周边环境及环评要求,兼顾造价因素确定封闭形式。可采用露天煤场、配置挡风抑尘网的露天煤场、封闭式条形贮煤场、封闭式圆形贮煤场、半封闭式贮煤场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封闭式煤场,可采用条形煤场加干煤棚、且两端封闭的措施;煤场容量在6×104t及以下,可采用筒仓;煤场容量在6×104t~12×104t时,可采用筒仓或封闭式圆形煤场,应通过方案比较确定;煤场容量在9×104t以上,可采用封闭式圆形煤场,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结合地基处理工程量、土石方工程量、占地指标及地区景观要求通过方案比较确定。
2 半封闭式煤场可采用条形煤场加干煤棚措施,在不影响煤场机械运行的前提下实现大部分封闭。
3 对要求采取封闭措施的煤场,可采用露天煤场加装挡风抑尘墙,根据环评结果,采用煤场四周封闭、迎风侧或下风侧封闭的方式之一。挡风抑尘墙的高度应根据风向、风力、煤场形状及尺寸确定,一般高于煤堆2m~6m。
6.3.7 对于多雨地区的发电厂,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形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要设置干煤贮存设施。当需要设置时,应根据发电厂当地连续降雨天数和燃煤是否粘结等条件,确定干煤贮存设施的容量。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3d的耗煤量。
6.3.8 贮煤场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煤场设备的堆煤能力应满足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的要求,取煤能力应与进入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相一致。
2 当发电厂采用一台堆取料机作为大型煤场设备时,应配备出力不小于进入锅炉房运煤系统出力的备用上煤设施。
3 4×300MW或2×600MW容量的发电厂设置单台斗轮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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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煤种低位发热量>3500kcal/kg。
2)采用翻车机卸煤的电厂,系统中设有缓冲筒仓、或设有高架栈桥的桥抓煤场,且筒仓总容量或桥抓煤场容量不少于全部机组1d的耗煤量。 3)采用底开车运输进厂,厂内设有火车卸煤沟的电厂。 4)对于全部汽车来煤,厂内设有汽车卸煤沟的电厂。
5)对于部分采用铁路来煤、部分采用汽车来煤,汽车来煤的规模不小于60×104t万吨,厂内设有4~6个车位的汽车卸煤沟的电厂。
6)对于全部或部分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进厂、厂内设有不小于5d耗煤量煤场的电厂。
4 当发电厂采用无缓冲能力的翻车机、卸船机等卸煤装置时,煤场装备的悬臂式斗轮式和门式堆取料机堆取料机不宜少于2台。
5 推煤机、装载机主要用于煤场堆取、煤堆平整、压实、处理自燃煤等辅助作业,数量可根据作业量配置。
6 在非严寒地区,可不设专用的推煤机库,但应设推煤机露天停放场地和封闭检修库。当设置推煤机库时,检修库位应兼作停车库位。
6.4 带式输送机系统
6.4.1 厂外带式输送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电一体化或煤电联营的发电厂,或者供煤矿点集中、运距较短的发电厂,厂外可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
2 厂外带式输送机的规模和出力宜根据发电厂规划容量和机组分期建设的原则确定。
3 当发电厂内设有容量不小于对应机组5d耗煤量的贮煤设施时,厂外带式输送机宜单路设置。
4 当发电厂内不设贮煤场时,厂外贮煤设施至发电厂的带式输送机,应与厂内输送系统出力相一致,双路设置,一路运行,一路备用。并应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
5 管状带式输送机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运输距离大于300m且地形复杂、中间有不小于一次的水平方向的转弯时,应与常规或曲线带式输送机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采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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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状带式输送机中胶带的选用原则,应根据《管状带式输送机设计技术导则》7.1.2条确定。
3)严寒地区不宜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如因场地条件限制必须部分或全部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时,应重视胶带的防寒。管状带式输送机不宜设置封闭栈桥。 6 厂外带式输送机原则上宜按露天设置。当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或曲线带式输送机时,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防雨防风罩。 6.4.2 厂内带式输送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卸煤装置至贮煤场的带式输送机的出力,应与卸煤装置的输出能力相匹配。可根据卸煤装置的形式,设置单路或双路带式输送机。
2 由贮煤场至锅炉房煤仓间上煤单元单独设置时,带式输送机应采用双路,一路运行,一路备用,并具备双路同时运行的条件。对两个独立的上煤单元,视具体条件可公用一路备用系统。每路带式输送机的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燃用设计煤种与校核煤种较大耗煤量的135%。
3 厂内输送系统,不宜以管状带式输送机方案作为主体方案。若某一段符合6.4.1条的条件,或因场地条件限制需采用大倾角时,应经方案比较后确定是否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
4 当工程因布置条件限制不能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出力≤1000t/h、技术论证可行时,可以采用垂直提升输送设备。设备参数可适当放宽,设备宜进口。 6.4.3 寒冷与多风沙地区带式输送机栈桥应采用封闭式并采暖。其他地区可采用半封闭式栈桥。当气象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露天式布置。采用露天式栈桥时,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护罩。
6.4.4 带式输送机的斜升倾角宜小于16°,不应大于18°。
6.4.5 运煤栈桥及地下通廊的运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运煤栈桥及地下通廊的净高不应小于2.5m。
6.5 筛碎设备
6.5.1 运煤系统中应设置单级筛、碎设备。筛煤机的通过能力应与带式输送机系统出力一致。碎煤机的出力应根据煤的性质、粒度组成、筛煤机特性等因素确定。当采用滚轴筛、振动筛时,碎煤机的出力宜为系统出力的60~70%。筛碎后的燃煤粒度不宜大于30mm。
6.5.2 对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的煤电一体化和坑口发电厂,应统筹考虑煤矿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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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筛、碎设备的配置。当煤矿筛分破碎后的燃煤粒度可以满足发电厂磨煤机入料粒度要求时,发电厂内可不设筛、碎设备。
6.6 混煤设施
6.6.1 发电厂需要混煤,但无严格比例要求时,宜利用卸煤设施、贮煤设施和原煤仓的混煤功能。
6.6.2 发电厂燃用多煤种并且有严格比例要求时,可设置混煤筒仓。混煤筒仓数量不宜超过3座。当混煤筒仓兼做卸煤装置的缓冲设施时,筒仓总容量可按全厂机组1d耗煤量设计。同时要设计防止筒仓棚煤、堵煤的设施。
6.6.3 当筒仓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可燃气体探测等设施,并严格控制存煤时间。
6.7 循环流化床锅炉运煤系统
6.7.1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考虑燃煤水分对筛分、破碎系统等设备安全运行的影响,应控制入炉煤外在水分在12%以内。对位于年降雨量大于或等于500mm地区的发电厂,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的降雨量和对应机组的耗煤量确定满足不同天数的干煤贮存量,适当设置晾晒大水分入厂煤的场地,并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50660)的相关规定。
6.7.2 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的筛分、破碎设备的级数,应根据来煤粒度和锅炉入料粒度要求确定。
6.7.3 循环流化床锅炉设置粗破碎机和细破碎机时,均宜在破碎机前设置筛分机。 6.7.4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石灰石及其制备系统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50660)的相关规定。
6.8 运煤系统辅助设施
6.8.1 运煤系统中除铁器的设置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50660)的相关规定。
6.8.2 发电厂应设置必要的运煤设备检修维护用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 6.8.3 运煤系统建筑物应设置水力清扫设施,并配置煤泥沉淀和回收设施。 6.8.4 运煤系统各环节均应考虑降尘措施,对于各落煤口等易产生飘尘的区域应设置效果良好的防尘或除尘设施。
6.8.5 落煤管和转运煤斗容易堵煤的部位,应装设助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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