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煤矿企业未经许可严禁建立井下广播系统。(×)
30、 2011年底前,山西省所有生产矿井需建立井下广播系统。(√)
31、 2010年底前,山西省所有生产矿井需建立井下无线通信联络系统。(×) 32、 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 33、 2012年12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34、 从2011年起,所有改造建设煤矿在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要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专门章节,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35、 从2010年起,所有新建煤矿在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要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专门章节,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36、 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按照“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工作要求。(√)
37、 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一是“测”,即检测各种环境安全参数、设备工况参数、过程控制参数等(√)
38、 除监测外还参与一些简单的开关量控制,如断电、闭锁等,此类系统一般称为监测系统。(×)
39、 监测监控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40、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41、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42、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但低瓦斯矿井可以使用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控设备。(×) 43、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44、 只要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按规定可以不对传感器进行定期调校。(×)
45、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46、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报警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4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无人值班制度。(×)
48、 新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49、 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50、 监测监控系统应禁止对紧急避险设施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51、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52、 井下人员及设备定位系统是集井下人员考勤、跟踪定位、灾后急救、日常管理等一体的综合性运用系统, (√)
53、 人员定位系统可实现人员定位,阻止违章事件,并将违章人员记录在案。(√)
54、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如出现人员丢失即时报警或发现井下人员超过规定时间,自动报警提示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名单等。(√)
55、 煤矿井下严禁装备带图像编码的数字网络摄像机,对采矿现场进行实时高清晰度图像监控。(×)
56、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57、 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坚持越少越好的原则。(×)
58、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9、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60、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人员定位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
61、 矿井巷道分支处应设置人员定位分站,但不需要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
62、 禁止在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 63、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
64、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65、 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人员定位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66、 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67、 国家要求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68、 压风自救系统用于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井下救灾防护,低瓦斯矿井可不安装。(×)
69、 压风自救系统组成: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压风自救装置。(√) 70、 压风管路内的压缩空气能直接用于呼吸。(×)
71、 压风管路内的压缩空气必须经过减压、节流使其达到适宜人体呼吸的压力和流量值,并要同时解决消声(由于减压引起)和空气净化问题。(√) 72、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禁止设置在地面。(×)
73、 对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74、 煤矿使用的空气压缩机必须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75、 煤矿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禁止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76、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
77、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78、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79、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80、 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81、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
82、 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83、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可以不在同一方向。(×) 84、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85、 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86、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87、 压风自救装置应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3米以上。(×) 88、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分贝。(√)
89、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90、 压风管路禁止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
91、 接入避难硐室的压风管路应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 92、 国家对接入避难硐室的压风管路没有要求。(×) 93、 接入避难硐室的压风管路,应设置供气阀门。(√)
94、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 95、 接入避难硐室的压风管路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 96、 接入避难硐室的压风管路对连续噪声没有要求。(×)
97、 供水施救系统主要由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检测供水管网系统等组成。(√)
98、 供水施救系统要求除了日常提供水源的要求,当发生事故时,系统要为被困人员在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提供正常供水或者营养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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