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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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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的问题探讨

作者:王振禄 张信者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02期

[摘要]所谓农村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的农户或者个人因为建设住宅需要而利用或占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又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它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来进行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由此看来,他们都属于农村集体用地,必须进行确权登记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隶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范畴,必须采取权利登记方式。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农地使用权确权的质量和规范,必须突破不动产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障碍,依法处置有关权利归属的争议。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发证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给予了处理策略,提出要全面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必须制定出规范系统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责任;确权登记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依据我国各类有关土地使用的相关法律来看,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通过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目前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难题。结合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8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可知,我们必须全面认识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的问题,在建设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视。

1.如何有效处理各类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问题 1.1针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的处理措施

由于农户自身需要,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基于此,可以从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处理:其一,要结合实际,以保护农户合法权利出发。针对农村村民建房占地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国家或地方条例进行处理,然后对于符合规定范围内的面积再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二,1987年《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此法令为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基地的确权登记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准则。基于此,对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必须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而对于超过规定部分的土地面积必须在权利证书上进行标明。其三,针对符合规定分户条件但未给予分户的农村村民,只要其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的标准和规定,则不算做超面积,也无需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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