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 抗菌药物分类:1)青霉素类; 2)头孢菌素类;3)其它β-内酰胺类;4)碳青霉烯类;5)氨基糖苷类;6)酰胺醇类;7)四环素类; 8)大环内酯类; 9)糖肽类; 10)林可酰胺类;11)喹诺酮类; 12)硝基呋喃类; 13)硝基咪唑类;14)磺胺类;15)其它;16)抗真菌药。
2. 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类和合成抗菌药物类,不含植物成分的抗菌药(见医保目录分类);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在此表中不列为抗菌药。
3. 注射药物:疫苗、溶媒、局麻、封闭、结膜下、球后注射药等,不列入使用注射药物的统计范围。 4. 医院应提供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遴选制定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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