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 育 馆 卫 生 标 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 目 冬季 温度,℃ 夏季 相对湿度,% 风速,m/s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mg/m3 甲醛,mg/m3 可吸入颗粒物,mg/m3 空气 撞击法,cfu/m3 <26 40—65 ≤0.3 ≤0.07 ≤5 ≤0.12 ≤0.15 ≤1000 ≤10 ≥100 ≤45 ≥30 ≥7 <28 — ≤0.3 ≤0.10 ≤5 ≤0.12 ≤0.15 ≤1500 ≤10 ≥100 ≤55 ≥20 ≥7 — — — ≤0.10 ≤10 ≤0.12 ≤0.20 ≤2500 ≤30 ≥100 — — ≥4 3—5星级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饭店、宾馆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20 >20 普通旅店、 招待所 ≥16(采暖地区) 细菌总数 沉降法,个/皿 台面照度,lx 噪声,dB(A) 新风量m3/(h·人) 床位占地面积,m2/人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 目 茶 具 毛巾和床上卧具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细菌总数 <5cfu/ml <200cfu/25cm2 — 大肠菌群 个/50cm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致病菌 个/50cm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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