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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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宾馆、酒店 餐饮、娱乐 办公楼 商业场所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医 院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1.5 0.5 0.5 2.5 3 0.5 0.5 0.5 自行车(辆/100m2建筑面积) ─ ─ 0.4 3 20 15 1.0 1.5 ─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 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五、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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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表4-1
最 小 间 朝 多 低 层 建 筑 朝 向 长边 三环路以外:1.2H三环路以内:1.0 H 且 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 ≥12.0米 山墙 主要朝向 高层位于南侧:0.5Hg且≥27.0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3Hd且≥18.0 山墙面宽 且≥10.0米 0.5Hg且≥27.0米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距 向 长边 低层相对:6.0米多层对低层:8.0米 多层相对:10.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高 层 建 筑 山墙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 —— —— 6.0米 —— ——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其中1栋为≤9层的高层居住建筑:10.0米其他:13.0米 ——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建筑间夹角 @≤30o 30o<@<60o 高层与高层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高层与多、低层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多、低层与多、低层 按表4—l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60o 注:①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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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 Lx (ly) 最小距离 @≤60o 60o<@≤90o 邻近四边为长边 。高层与高层 13.0米 高层与多、低层 9.0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 6.0米 13.0米 13.0米 10.0米 分别按本表60o<@≤90o 规定间距 Lx、Ly双向控制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执行。
2. 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山墙对长边规定 执行。
3. 其他情况按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一、 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4-4控制。
表4-4
最小 间距 朝向 多低 层建 筑 朝向 长边 1.0HD 且≥6.0米 多、低层建筑 山墙 低层相对:6.0米 多层对低层:6.0米多层相对:8.0米 6.0米 主要朝向 10 Hd 且≥13.0米 9.0米 0.3 H 且≥21.0米 高层建筑 次要朝向 13.0米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 —— —— 高层 建筑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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