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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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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较低建筑高度。 ③Hd:多、低层建筑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建筑间夹角 @≤30o 30o<@<60o 高层与高层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高层与多、低层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表4-5

多、低层与多、低层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60o

注:①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二、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 Lx (ly) 最小距离 @≤60o 60o<@≤90o。 邻近四边为长边 13.0米 13.0米 9.0米 13.0米 6.0米 8.0米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分别按本表60o<@≤90o 规定间距 Lx、Ly双向控制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 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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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 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 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

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 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 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第5.0.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l及 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 离不小于4.0米。

建筑类别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多、低层长边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长边、山墙 建筑高度的倍数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 0.3 0.2 0.5 ── 0.2 0.125 0.5 表5-1

最小距离(米) 4.0(低层) 6.0(多层) 4.0 15.0 6.0 (≤9层的居住建筑) 9.0 4.0 (低层) 6.0 (多层) 4.0 13.0 9.0 2.0 居住建筑、4.0.2条文教卫生建筑 非居住建筑 低层辅助用房 9

第5.0.4条 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002) 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同时各类建筑后退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以及河道、市政管线保护带规划控制线最小距离不小于2.0米,纯居住建筑2米,其它建筑不小于5米。并结合第5.0.5条进行双控。

第5.0.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及下列规定控制。

建筑类型 路段 多、低层(注④) 居住建筑 商住楼及非居住建筑 长边 山墙 长边 山墙 5.0米 5.0米 5.0米 5.0米 2.0米 12.0米 8.0米 0.5Hq且≥6.0米 8.0米 10.0米 15.0米 8.0米 道路宽度 道路宽度<40.0米 表5-2

道路宽度≥40.0米、临河(注1)规划线 路段 8.0米 8.0米 8.0米 8.0米 8.0米 15.0米 10.0米 0.5Hq且≥9.0米 10.0米 12.0米 18.0米 10.0米 低层辅助用房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裙房 主要朝向 H≤40.0米 40.0米80.0米 次要朝向 (注③) 高层(注主④) 楼

注:①府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浣花溪、摸底河等城市重要岸线两侧规划线。 ②Hq: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的距离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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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6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

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5.0.7条 新建建筑后退周边合法现状建筑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6.0.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

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6.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见图2)。

第6.0.4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 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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