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02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到2.5万公里。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经验不足,缺乏现代化管理手段等。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面临的问题尤其复杂,稍微处理不当,就会影响与当地政府、居民的关系,造成恶劣的影响。下面仅就高速公路基层路政管理存在的普遍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办法。 毁坏路产 私拆、破坏隔离栅
高速公路要求全立交、全封闭,沿线使用隔离栅与外面交通相隔离,防止行人、自行车、牲畜、高速公路禁止通行车辆等进入,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其在客观上给沿线百姓的日常耕种、交通、生活等带来了诸多不便,引起新问题,私拆、破坏隔离栅现象较为普遍,主要集中于这些地点:1.百姓为方便通行,打开高速公路桥梁两端的隔离栅;2.百姓为进入高速公路搭乘客运汽车,打开集镇附近或普通道路尽头的隔离栅;3.居住在高速公路附近的居民为了穿越高速公路耕种田地及走亲访友,打开距地下通道较远处隔离栅;4.打开隔离栅让牛、羊、鹅等进入隔离栅内放牧,进行种植、汽车维修等现象屡禁不止,而且高速公路路政和交警巡查人员现场获取证据比较困难。
对策: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册、宣传标语等,对沿线居民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一些重点路段,宣传到每家每户;利用法律手段,打击破坏隔离栅行为;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如宁通高速公路南通段在原一级公路石庄平交路口、营防平交路口两处安装了高性能的摄像机,对该路段实行24小时监控、录像,为公安、路政部门打击破坏隔离栅者提供直接证据,威慑、遏制了破坏隔离栅的违法行为。
损坏防撞护栏、路面、绿化带、通信等设施,污染路面,并肇事逃逸
高速路政实行24小时巡查制,但由于管理里程长,人员少、工作面广等因素的影响,对损坏防撞护拦、路面、绿化、通信等设施,并具有逃逸能力的车辆及人员,路政人员不可能完全做到现场发现并抓获肇事者。如车辆刮擦损坏护拦板,损坏、油污路面,严重的如抛洒物污染路面还会影响高速公路的完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使路政管理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部门处于不利地位,并有可能坐上被告席。破坏公路绿化、通信设施的人员多为对高速公路怀有敌意的村民、未成年人等,他们熟悉附近地形、道路,在破坏现场抓获他们比较困难。 这些损坏路产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是严重的。
对策:路政部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损坏路产的行为;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使路政部门成为\千里眼\、\顺风耳\,及时制止、打击损坏路产的违法行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路政管理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警惕性和对肇事车辆的识别、防范能力,使收费站成为肇事逃跑车辆难以逾越的关卡;对损坏路产逃逸的车辆及人员加大打击力度。(未完待续) 侵犯路权
违章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公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对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都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近年全国农村实行电网改造及全国通信事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农村电话通信事业的快速发展,跨越高速公路及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电线、通信线路、通信光缆的现象较为普遍,供电部门自恃“电老大”身份,电信部门“财大气粗”、握有“尚方宝剑”,对《公路法》的规定不理解,不配合。由于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关系到地方的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的日常生活,所以产生矛盾以后,地方政府及群众也不理解,并容易与路政部门产生对立情绪,影响事情的处理进程。
对策:应以预防为主,主动与地方政府及供电、电信等部门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争取他们主动配合;提高服务水平,热情服务,对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快速答复,急地方政府之所急,急群众之所急,不得故意刁难,推诿;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架设管线现场的考察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车辆通行安全、施工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等要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并提供服务;对蓄意违章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并屡教不改,以及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设施的单位应依据《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章建筑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1.控制区内居民为发展家庭养殖业,搭建副业用房,如鸡舍、猪舍、渔棚等。2.原有住房比较紧张的居民,没有能力拆除旧房起新房,在原有住房旁再搭建房屋。3.由于土地紧张,受人情关系的影响等原因,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支持、包庇、纵容居民、企事业单位在控制区内违章建筑生产、办公用房等。其中第三种情况处理难度较大。
拆除违章建筑影响了当事人的直接经济利益,所以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执法程序,讲究工作方法及策略:加强对建筑控制区的巡查,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监督,发现有违章建筑的苗头立即制止,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经济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土管、城建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利用他们的职能齐抓共管;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按照一般程序,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堆积物品
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堆积物品主要集中于桥梁下面及地下通道内,堆积物品的目的有两种:一是便利性的,如在桥梁下及地下通道内堆积柴草、农作物、准备
建房用的建筑材料等。这些堆积物首先影响了行人、车辆的通行;其次存在火灾的隐患;也影响地下通道内雨水的排放,给行人带来不便,使他们萌发破坏隔离栅、穿越高速公路的念头。二是营利性的,主要集中在大型桥梁下河道两侧,及从下面穿越高速公路的普通公路两旁,从事建筑材料买卖等经营活动。 对非营利性的堆积物品,应对物主进行宣传教育,令其搬移。对营利性的堆积物品,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应责令其无条件搬移;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堆积物,应与经营者鉴定协议,收取土地占用费。 (未完待续)
维护秩序,保障安全畅通 禁止超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迅速增长,及其行驶平稳舒适、运输成本低的特点,以及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的规定等因素的驱动,超限运输车辆由普通道路转向高速公路行驶,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桥梁的使用寿命、养护周期缩短,高速公路通行能力降低等危害。
《公路法》及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打击超限运输车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超限运输查处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甚至造成了社会负面影响,需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研究。此外,停车场的乱收费及垄断、哄抬驳载价格,驳载费、使停车费超过了路产损失赔偿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路政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路政部门要从严打击超限运输,依法收取赔补偿费,把驳载费、停车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降低车主不必要的开支,这样才能赢得广大车主的理解,起到正面的教育作用,我们的路政执法决不能让百姓理解成“警匪一家”,这将是涸泽而渔,最终将丧失我们的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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