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海大决议A.761(18)
(1993年11月4日通过)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建议案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5(j)条有关大会在涉及海上安全的规则及导则方面的职责。
注意到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19.8.1条,要求每只气胀式救生筏在间隔期限不超过12个月内进行检修,但如外观正常和合理者,主管机关可将该项限期展延到17个月,且气胀式救生筏应在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应是可以胜任且拥有正规检修工具的,并仅雇用受过正规训练的工作人员。
还注意到大会决议A.693(17)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 审议了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62次会议上所提出的建议案:
1. 通过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的建议案,列入本决议的附件中;
2. 请各国政府在其主管范围内按照本决议附件中的建议案检查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 3. 授权给海安会对此建议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对此进行修正; 4. 撤消大会决议A.693(17)。
附 件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建议案
1.主管机关应确保气胀式救生筏在检修站进行定期检修,该检修站应经证明能够胜任进行检修和重新打包、拥有正规的检修工具并仅雇用受过正规训练的工作人员,为了获得认可,检修站应证明其具有能检修任一个制造厂生产的气胀式救生筏的能力,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1.1气胀式救生筏的检修应只能在完全围蔽的处所内进行,检修站应具有宽敞的房间,在任何同一时间内能容纳所拟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的数量。检修场所天花板的高度,应足以使拟检修的最大救生筏充气后能翻转,可提供一个同等有效的方法,以便能检查筏底接缝。
1.2地板应具有足够光滑的清洁表面,以保证救生筏的橡胶布不致损坏。 1.3检修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但不应让阳光直接照射进该场所。
1.4检修场所的温度,必要时包括相对湿度,应能充分加以控制,以保证检修和修理工作能有效地进行。
1.5检修场所应有良好通风,但应防止发生气流。 1.6应为下列项目提供单独的区域或房间:
1.6.1待检修、修理或准备交货的救生筏;
1.6.2修理玻璃钢的救生筏盛具及油漆压缩气瓶; 1.6.3材料或备件; 1.6.4办公用房。
1.7救生筏储存场所应具有设施,以保证在其盛具或软包装内的救生筏既不致叠两层以上(除非有架子支撑),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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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备用的及过期的烟火信号设备,应存放在远离检修及存放处所的单独、安全而牢固的贮茂牢里。
1.9按照制造厂的要求,应具备足够的检修救生筏的工具及排气装置,包括: 1.9.1合适的及精确的测压计或压力表,易读的温度计及气压计;
1.9.2救生筏充气及排气用的气泵一只或几只,连同清洁和干燥空气用的工具,包括必要的高压软管和接头;
1.9.3用来称充气瓶重量的、且具有足够精度的磅秤一台; 1.9.4用以吹通救生筏进气系统的充足气体。
1.10应建立一套程序,以确保每一气瓶在装上救生筏前已充足了气,且应气密。 1.11应具备足够的供修理救生筏用的材料及附件,以及使制造厂满意的应急设备替换件。
1.12检修吊架式救生筏时,应提供对该类救生筏作过载试验用的适宜。
1.13检修及修理工作只能由合格人员进行,他们应经正规训练,且经救生筏制造厂认证,培训过程中应确保检修人员能知晓技术的改进及新的技术。
1.14应安排制造厂向检修站提供;
1.14.1检修手册内容的变更、检修通报及须知。 1.14.2适当的材料及替换件; 1.14.3主管机关的通报及指示; 1.14.4检修技术人员的培训。
1.15检修与包装场所内不许吸烟。
2.初次认可后,主管机关应安排对检修站的经常性检查,以保证制造厂的支援工作是及时的、有效的,并符合本建议案的要求。
3.主管机关应保证向船员提供有关气胀式救生筏检修设施的资料。
气胀式救生筏的检修
1.除另有说明外,作为救生设备的气胀式救生筏,在每次检修时应进行下列试验和程序。
2.气胀式救生筏的检修应按合适的制造厂检修手册进行,必要的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1检查其盛具,应无损坏;
2.2检查折叠好的救生筏及其盛具内部有无潮湿迹象;
2.3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充气试验(G1)并应在充气试验时,应特别注意其安全阀的有效性。在启动所配的充气系统前,应将已折叠妥的救生筏从其盛大具中取出。开始充气以后,应留有足够时间使浮胎内的压力趋于稳定,且使CO2的固态粒子能充分蒸发。经过这段时间后,必要时在浮胎内可用空气补足,然后使救生筏经受不少于1h的保持压力试验的时间,在此时间内的压力降不超过工作压力的5%。
2.4除非经目视检查结果认为有必要进行较早期的检修外,在其寿命达10年后的每次年度检修时,每只救生筏应经受附录1所述必需的附加压力试验(NAP),或制造厂推荐的任何其他类似的试验。在经过足够时间使救生筏在工作压力下恢复其橡胶布的拉力以后,该救生筏应经受不少于1h的保持压力试验,在此时间内的压力降应不超过工作压力的5%。
2.5当不要求进行必需的附加压力试验或充气试验时,则应进行一次工作压力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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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见附录2)。工作压力试验是救生筏从其盛具或包装袋内移出,并从制动带上(如没有时)取下后,用干燥的压缩空气对救生筏充气至少达到其工作压力,或达到制造厂检修手册中所要求的压力(以较高者为准)。使该救生筏经受不少于1h的保持压力试验,在此时间内的压力降不超过工作压力的5%。
2.6在充气状态下,该救生筏应按照制造厂的说明书经受一次彻底的内、外部检查。 2.7筏底应充气,检查有无不可靠之处,且按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试验。 2.8筏底和浮胎间接缝应检查是否有滑脱或翘边。
2.9将浮胎支撑在距地面一定高度处,由一位质量[此处原文为重量(Weighing)]不小于75kg的人员在筏底整个四周走动/爬行,再次检查筏底接缝。制造厂也可采用其他的接缝试验方法,以确定直至下一次检修前的筏底接缝的完整性。此项试验应在救生筏寿命达10年后的每次年度检修时进行。
2.10排气后,篷柱根部应按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检查。
2.11应检查所有属具项目,以确保它们处于良好的状态,对于在主管机关批准的期满日之前不足六个月就要过期的项目,则在检修时就应予以更换。
2.12在每隔一次检修时,吊架降落式救生筏应经受10%的超载悬挂试验。2.13救生筏重新打包时,应检查是否确保救生筏及空气是呈干燥的。 2.14所需的标志应予更新并加以核实。
2.15检修记录应在检修日期后至少保存五年。
2.16应对所有检修过的救生筏准备一份统计档案,特别应指明所发现的缺陷、进行过的修理项目,以及在检修中报废的装置。这些统计资料应提供给主管机关。
制造厂、主管机关及船东的责任
3.为了确保气胀式救生筏的检修工作有效进行,以便能在应急时提供可靠的救生舟具,制造厂、主管机关和船东应有自各的以及交迭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制造厂应负责:
3.1.1确保他们的救生筏能按本决议案要求或者按某一特定产品及设计所必需的附加要求进行适当的检修,并认可足够数量的检修站。
3.1.2确保由其认可的每一进行检修及修理的检修站具有经正规训练的,并经认证能进行这项工作的合格人员,他们应能知晓技术的改进或新的技术。
3.1.3经常向主管机关提供制造厂所认可的检修站名单及变更情况。 3.1.4向检修站提供:
——检修手册的变更、检修通报及须知; ——适当的材料和替换件; ——主管机关的通报或指示。
3.1.5经常向主管机关提供制造厂所知的所有航运事故以及涉及到他们的救生筏的有关情况,还有救生筏发生的任何事故,但不包括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已知的事故;以及
3.1.6尽可能及时通知船东他们所知的缺陷或危险,有关该厂制造的救生筏的使用须知,以及他们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
3.2主管机关负责对检修站进行定期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决议案的要求,并采用认为足以促成符合标准的抽样核对或检查的办法来校核质量保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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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船东作为最低要求:应负责确保所有供救生设备用的救生筏是经过认证的,且按一定间隔期在认可的检修站进行了检修。只要实际可行,在检修时船东应有代表在场。
必需的附加压力试验(NAP)
1.堵塞压力释放阀(安全阀)。
2.逐渐将压力提高到下列二值中的较小值:工作压力的二倍或是使充气浮胎橡胶布
拉伸载荷至少达到所需的最小拉伸强度20%的压力。
3.经5min后,不应出现接缝滑脱、开裂或其他缺陷(A.521(13)第一部分的
5.18.4.1),或明显的压力降。如果听到浮胎上的破裂声,则该救生筏应报废;如果没有听到破裂声,则应靠拔出安全阀上的塞头来同时降低所有浮室内的压力。
4. 救生筏制造厂应在其检修手册中包括一个表格,示明应于其特定浮胎尺寸及橡胶布拉伸强度所要求的准确的NAP试验压力。计算方式如下:
2×拉伸强度(Kgf/5cm)
P(Kgf/cm2)=
25×直径(cm)
5.必需的附加压力(NAP)、工作压力(WP)、充气(GI)以及筏底接缝强试(FS)
试验频率如下: 检修间隔期 年度的筏工接缝及压力试验方法 第一年末 WP试验 第二年末 WP试验 第三年末 WP试验 第四年末 WP试验 第五年末 GI试验 第六年末 WP试验 第七年末 WP试验 第八年末 WP试验 第九年末 WP试验 第十年末 GI试验+FS 第十一年到第十四年 NAP试验+FS 第十五年 GI试验+NAP+FS 第十六年到第十九年 NAP试验+FS 第二十年 GI试验+NAP+FS 第二十一年到第二十四年 NAP试验+FS 第二十五年 GI试验+NAP+FS 等等 注:NAP—必需的附加压力试验(附录1) WP—工作压力(压缩空气) GI—充气 (筏装气体) FS—筏底接缝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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