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4.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4.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九节临时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电的定义、安全要求和《临时用电作业票》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都要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在厂区内的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安全措施填写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 22 -
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并接地良好。
7、在防爆场所使用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8、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取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线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上。
9、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10、对现场临时用配电箱、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
11、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2、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3、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临时用电作业票》的办理
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安全作业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点的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 23 -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5、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5、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7、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8、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 24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