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27 6:53:0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第二十七条 租金计算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部分租金=实际租售经济适用房面积*(1-已缴纳房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经核准的每平方米租金标准。

第二十八条 签订租售合同及支付首付款之日起五年内且尚未付清房款的,因户口迁离本市、租售人死亡、离婚析产等发生租售人变更的,经市建设局核准,受让人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售该房屋。

第二十九条 租售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办应收回房屋并退还已支付房款: (一) 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用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四) 五年租售期满后既不申请延期支付又不按时缴纳房款的; (五) 五年租售期满后经批准延续3年,仍未能全部缴纳房款的; (六)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 严重损害经济适用住房的; (八) 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六章 上市准入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自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以内(起计日期为取得房产证之日,下同)或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转让(赠与)、出租、闲置、出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5年之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优先回购。

在限制上市时限内,因离婚、继承析产需要变更产权人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人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允许变更产权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权人变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和限制上市交易期不变。房屋登记机关应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准予上市日期等相关内容。

5年期满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转移登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同等条件下,市住房办可以优先回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市住房办共同负责解释

搜索更多关于: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的文档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0pap313f6u9kcek7h0x5_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