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09]80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4 【实施日期】2009.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80号)
沛县、铜山县、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的两个配套实施细则-《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2、《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 1 / 2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1: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
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拆迁安置政策条款中“选择货币安置且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限定时间段内,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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