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应当依法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应经市相应主管部门转送。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须具备甲级设计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设计人员,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相关初步设计编写大纲组织设计内容,严把设计质量关,提交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过内审,文本内应附有内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本;
(三)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改建、扩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七)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
(八)水利(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九)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十)设计单位提供的未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设计编写人员是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承诺书;
(十一)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审查机关审查初步设计,应当重视专家的专业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向项目单位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和省相关部门;不予通过的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书面通知,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相应主管部门。
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结果抄送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发生变化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原设计单位已解散,或者其资质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可重新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变更初步设计。
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变更设计应依法报原审查机关审查:
(一)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发生上述变化按规定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及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在具备各项法定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应按照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严禁违反规定的边基建边生产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工期从相关主管部门下达开工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无开工通知书的,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印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建设工期管理。对于超出设计工期3年以上仍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应对该矿山初步设计的适应性进行审查,明确管理措施。发现存在违
反规定边基建边生产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名单通知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和同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责安全和生产技术的相关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市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的相关专业专家。
第三十五条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及初步设计审查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发现项目建设有违反设计、现行规程规范规定情形或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存在违反规定边基建边生产行为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有关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二)生产和辅助性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变更初步设计建设完成;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矿山正常生产;
(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四)主要矿山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经联合试运转合格,能够达到初步设计要求;
(五)安全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六)井巷工程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竣工验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整改报告;
(二)相关批复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项目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及专家组审查意见;
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4. 水利(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接受企业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证明材料;
5.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6. 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及审查意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7. 林业部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使用林地的)。
(三)工程施工及监理资料:
1. 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资料: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单位资质材料;
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件资料等。
2. 工程施工相关资料:
1)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2)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施工单位主要工作人员名单;
4)施工中发生的事故、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
5)工程施工竣工决算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井巷工程保修书复印件。
3. 工程监理资料:
1)监理单位营业执照;
2)监理单位资质材料;
3)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4)项目经理资格证件资料等;
5)施工监理规划;
6)对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7)工程质量评价资料和监理总结报告;
8)监理资料清单等。
(四)矿山企业职工管理资料:
1. 矿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复印件;
2. 矿长、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书;
3. 职工全员安全培训资料;
4. 职工花名册、职工劳动合同;
5. 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人员花名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6.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
7. 职工健康体检花名册及档案材料等。
(五)矿山企业管理制度及主要设备检测资料:
1. 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各工种作业规程;
2. 涉爆管理制度;
3. 安全救护协议;
4. 提升系统(含提升机、钢丝绳、防坠器)、通风系统主通风机、排水系统主排水泵等主要设备设施合规有效的检测报告。
(六)项目投资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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