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考试 按照合同的期限分类 录用合同、试用期合同、聘用合同、借用合同、停薪留 职合同等; 固定期限合冋、无固定期限合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 限的合同等; 按照工作时刻分类 全日制工作合同和非全日制工作合同 按照劳动者人数分类 个人劳动合冋和集体劳动合冋 主体
用人单位
直截了当适用《劳动合冋法》 的1、 企业 用人单位 2、 个体经济组织 3、 民办非企业单位 4、 其他组织 按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 用人单位 1、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关于用人单位主体的三点讲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
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 有资产
设置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民办学校、民办
2、 社会团体:
按照公务员治理的(八大党派)比照公务员治理的(工青妇、工 商联、
文联、足协、法学会等,除此外的其他社团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可 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3、 目前我国用人单位的范畴未包括: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组织、农户 和公民
个人。
(二)劳动者
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达到法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 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外,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 发生劳动关系。 具有劳动行为能公民依法以自己的的行为行使劳动权益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力 包括躯体、智力、行为自由、劳动16周岁的公民 能力等 专门劳动合同关系 1、女职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2、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3、患病职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4、退休返聘职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 5、兼职职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6、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四期爱护,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员 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没有取得定居权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劳 动的外国人 7、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校实习生不能确实是《劳动合同法》 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 动关系 女职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四期爱护
经期不被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从事特定行业的,能够享受一日公假。
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
1、 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益; 2、 不被降低工资的权益; 3、 不被延长劳动时刻的权益; 4、 不被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 5、 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益;
6、 请保胎假、产前假、和产假的权益。
产假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 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 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
10 天。
劳动合同解除 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职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下列情形 除外(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三期 女性职
员)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峻阻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抗真 实意思
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下列哪一项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A 、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爱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B 、爱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C 、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
A 、口头协议 B 、书面劳动合同 C 、集体合同
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半个月 两个月
B 、 一个月 C、
5、用人单位自(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 、订立劳动合同
日
B 、在合同文本签字盖章 C 、用工之
6、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A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待遇
)
B 、试用期 C 、补充保险和福利
7、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A、一个月
B、二个月
C、六个月
)。
8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 同约定工
资的()。
A、60% B、80% C、100%
)。
)。
9、能够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 9、 竟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那些人员( A、高级治理人员
B、高级技工
C、一般职员
10、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竟业限制的人员竟业限制期限,不得 超过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概念与区不
雇佣合同的概念:是指雇用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 务,雇用人向受雇人支付酬劳的协议。劳动合同的概念
两者区不: 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法平等的民事主体,仅在雇佣范畴 内存在隶属关系,是治理与被治理的关 系, 律地位不同 听取雇主的指示 受国家强制干预的 程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有较大的 协商法律强制性规定了合同的条款,对合 冋的内度不同 的余地 容进行干预 应当是书面的,否则用人单位承担相 应责任 建立法律关系的形 式能够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不同 购买社会保险不同 雇主无需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 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 法定义务 工作中发生伤亡赔 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 险待遇的依据不同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咨询题项目和标准赔偿 的讲明》的规定 发生争议处理的方 式当事人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 院起不同 处理劳动争议适用 法律不同 诉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几个程 序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条款 一、必备条款
二、补充条款
三、专门条款
必备条款 第十七条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酬劳:约定不明确的,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 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作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第 18 条)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关于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在原先《劳动法》的基础上做了调整: 其中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职业病危害防护四 项为《劳动合同法》新增必备条款。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任等两项内容不再作为必备条款。
关于补充性条款 某些事项,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按照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 中约定。
1、试用期约定 ( 19) 2、培训条款( 22) 3、保守商业隐秘条款( 23) 4、补充保险条款 5、福利待遇条款
6、违约金和赔偿条款( 25)
试用期条款等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 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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