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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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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底层设计的储藏间、工具间(工具间指安置底层房屋,近期为工具问,远期可作为店铺用途的安置房间,原则上每户安置房配一间储藏间或工具间),储藏间的安置价600元/㎡,工具间的安置价880元/㎡。明确为店面的应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安置房实行层次,朝向调节价,调节系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属7层以上,可根据建筑造价合理确定各层次安置价格。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立户,增容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4、安置标准严格按照“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执行。 ①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以安置价结算。 ②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面积在15㎡以内(含15㎡)部分按优惠价结算,15㎡以上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③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另按200元/㎡给予补助。

5、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办法:实行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款相互抵扣的办法,差价在安置房款结算时互补。

6、安置房安排办法:采取“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同时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7、安置区内规划设计为商住店面(指主干道、周边店面)价格标准,根据各地段差价的不同档次另行公布。

(三)统一规划安排、被征迁户自建方式

由征迁人统一报批安置建设用地,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按规定统一安排给被征迁人自建。

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排安置地。

l、安置房建设要求:自建楼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筑;

2、安置规格:建筑占地面积分为60㎡,90㎡和120㎡(以规划设计为准)三种规格。

3、安置房安排办法:采取“先签协议先选地,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

4、安置标准:

①拆迁合法的房产,建筑占地面积50㎡以下原则上不安排安置地,但经证实在该村没有其他住宅或建筑占地面积50-60㎡的,安置面积为60㎡;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61-90㎡的安置面积为9O㎡;拆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90㎡以上的安置面积为120㎡。在本村内另有住宅且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80㎡的采取货币补偿,不予安排自建。

②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按250元/㎡安置价收费;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多于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的,多余的部分由征迁人按250元/㎡给予经济补偿。

③安置用地按规划分摊的房前屋后埕地、杂地等应摊的公共用地(不包括主干道用地)按85元/㎡收取开发成本费。

④征迁人只负责对被征迁人的水、电立户实行等量替换(同使用性质、同数量、同容量替换),民用改商用及增容的费用由被征迁人承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原水、电立户按现行立户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实行套房产权调换的从旧房交付之日起至安置结算之日止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实行被征迁人自建方式安置的,从旧房交付之日起至供地放样之日止计,另加自建期限12个月。

(二)临时过渡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的办法。

(三)征迁人在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限安置的部分按双倍标准支付。同时搬迁住宅、仓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3元,生产经营用房每平方米4元计发往、返各一次的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只按其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

计付一次搬迁补助费,不发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 征迁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安置区新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简称“两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两证”)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自理;没有权属证件(“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违章建筑处理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市实际,对按期搬迁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地上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30-5O元的材料费补贴,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含埕地、滴水),土地按合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70元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不得予补偿。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设立或变更租赁房屋关系4、续建在建工程;5、新开办工商企业;6、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六条 被征迁的房屋自行拆除的应扣回统拆与自拆的差价款。 第十七条 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地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土地房屋权属材料原件、原水电立户及交款凭证。

第十八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在征迁期限届满后,被征迁人因不合法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征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房屋重置价格表

2、自建安置征迁房屋补偿标准 3、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4、房屋耐用年限

5、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单价 6、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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