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所在地海关 境外捐赠人名称 受赠人名称 物资进口地海关 接受捐赠物资品名 (详见随附物资清单) 物资数量 兹申明以上内容属实。 物资金额 受赠人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姓名: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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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序号 使用人名称 捐赠物资品名 数量 金额 使用人地址 兹申明以上内容属实。 受赠人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姓名: 电话:
备注:
1.《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随附盖有受赠人公章的物资清单)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自受赠人审核盖章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
2. 《证明》中“所在地海关”应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写受赠人或使用人办理
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海关。
3.捐赠物资申报进口前,受赠人或使用人应持《证明》及《清单》正本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证明》及《清单》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4.《证明》及《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受赠人留存。
5. 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及《清单》;对受赠人为《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由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出具《证明》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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