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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煤炭港口作业合同
合同编号:
作业委托人(简称甲方):
港口经营人(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煤炭经乙方装卸、堆存等有关港口作业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进港煤炭进行装卸、堆存等港口作业,甲方负责与铁路做好铁路运输计划及临时进港计划的提报协调工作。
(二) 按均衡生产的原则组织煤炭进港和疏港,如月度装船作业量产生较大波动时,应于前一个月的铁路月度计划提报截止日前通知乙方。
(三) 及时向乙方提供船舶调运计划。
(四) 甲方备货完毕后,于船舶到港前(时)及时与乙方公司签订《内贸货物航次作业委托单》(见附件一),并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各项业务(包括采样、水尺交接、自燃煤处理、场存盘点及盈亏吨调账等)。
(五)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乙方及时足额预付煤炭在港期间发生的所有港口费用。
(六) 指定专人办理港口业务。如委托他人办理港口业务时,应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七) 甲方在请批车时,应注意在煤种后方加注(秦),装车货票备注(秦),收货人名称后方加注(秦),在收货人卸车地点栏选择“铁路货场”。
(八) 甲方负贵提前向乙方报送汽车集港计划,按乙方要求合理安排车流量、组织卸车。 (九) 甲方汽运集港车辆进入港区后,遵守乙方的各项相关规定。 二、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对甲方提出的铁路运输计划及临时进港计划予以确认,按确认数量提供相应的铁路卸车、装船、堆存等服务,确保甲方煤炭顺利中转。
(二) 乙方受甲方委托,于煤炭进港时,与铁路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 (三) 为甲方开户建账,及时办理相关商务手续。
(四) 对甲方已办妥《内贸货物航次作业委托单》的船舶,乙方依据对外公布的《 公司煤炭船舶靠泊规则通告》,及时安排靠泊。按甲方的委托进行作业,并会同水尺公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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