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一、办理机构
淮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申报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
三、申报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6、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淮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四、申报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
3、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核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原件);
4、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核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
5、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
6、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7、工程支付款证明(原件); 8、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9、工程资料、竣工图(复印件);
10、平战转换预案;
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2、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证明书(已由市人防质监站签收)(复印件);
13、防护(含防化)设备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门类、阀门类、过滤吸收器类,由建设单位向生产企业索取)(原件)。 注:
1、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2、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3、现场验收时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以供查验。 五、受理程序
1、受理竣工验收申报; 2、审查资料; 3、准予验收。 六、办理时限
自竣工验收资料收齐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验收的决定,并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11号
3、《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苏防办字[2002]55号 八、受理地址
淮安市民防大厦8楼,(延安东路58号)
九、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 上午:8:30—11:45 下午:2:00—5:30
十、联系电话(传真) 0517-83118453 83118455 十一、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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