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劳动部门或专业技术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才允许上岗作业,并且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
第八条 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运输管理,必须由公安部门考核发证后才能上岗,并且定期通过公安机关检审。
第九条 驾驶公司机动车辆需具备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并经分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十条 本分部将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劳务合作队伍相关人员参加特种作业培训。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要轻易调换工种。
第十六条 上岗时有关证件应随身携带,如有遗失要及时上报分部及有关部门申请补发,不准无《操作证》或《上岗证》人员上岗作业。
凡参与本项目所有生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更好的消除施工建设中的安全隐患,促进我项目施工任务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项目所编制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规定,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项目范围内职工、合同工、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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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奖励
第三条 根据我项目管理文件中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相关规定,凡坚持原则,遵章守纪避免了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遇重大事故积极参与抢救,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由分部审批给予奖励。
第四条 每季度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和个人,并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分部在进行年终总结评选先进时,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先进评比。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国家、川交公司、业主、监理及各上级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创造和成绩。
第六条 个人评选条件:
(1) 各部门(队伍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五同时”成绩突出者。
(2) 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革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有明显效果者。
(3) 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勇于探索制止他人违章,积极主动解决所属部门(管辖范围)不安全隐患有贡献者。
(4)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5) 专职或兼职技安人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权,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 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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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部门(队伍)奖励1000-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 三、 惩罚
第八条 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惩罚如下:
(1)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取消其当年评先的资格;
(2) 对事故发生部门(队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实行安全生产否决权,取消该部门(队伍)当年先进部门的资格。
第九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该部门(队伍)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之事故的,追究部门(队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执行的; (2)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 不参加安全技术教育,或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4) 由于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的;
(5) 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的;
(6) 未执行施工计划与安全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事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存在事故隐患,生产条件恶劣,接到《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后拖延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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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章指挥生产、作业;
(3)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 (4) 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劳动用品的; (5) 发现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的; (6)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队伍),视情节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 忽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 不坚持“三同时”的规定的;
(3) 生产现场杂乱,不行使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4) 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和违反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
(5) 无证上岗操作的各工种,尤其是特种作业,从重处罚; (6) 对事故隐患不排除、对“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或监理通报工作指令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
(7) 对发生事故瞒报、拖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管理施工人员违章从重扣罚。
(1) 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2) 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3) 特种作业非持证者独立进行操作; (4) 设备上有安全装置,但开车操作时不用; (5) 危险作业未经技安部门审批和无人监护;
(6) 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表;
(7)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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