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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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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

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工作的指导,现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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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推进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一)基本条件。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不直接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由董事会根据国资委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的原则和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内部制衡机制基本形成,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2.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经国资委确认,未达到上述条件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暂由国资委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不断提升股东回报和投资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年度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兼顾当期效益与长期效益,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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