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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枣庄市卫生局关于新农合参合农民外伤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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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记录要详细、具体,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3、经调查与第三者无关,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参合农民需出具村居、镇街证明;因驾驶机动车辆不当造成自身伤害,参合农民需提供驾驶证和行车证(审验合格);因他人车祸造成伤害,参合农民需提供交警部门认定自身负主要和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4、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鲁卫农卫发?2009?10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以下外伤不予补偿: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工伤、受雇佣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吸毒、服毒、酗酒及戒毒、戒烟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违规处理

1、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生收治外伤住院患者时:在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中未如实记录相关医学资料;对外伤患者的事发时间、地点、原因、受伤经过描述不清楚,在病历书写中出现“不慎摔伤”、“因外伤所致”等用词或者按照患者意愿故意违背真实情况擅自涂改医疗文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承担追回补偿基金的责任,并给予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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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管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追回补偿基金,给予全市通报。

3、外伤患者虚构事实,篡改医学资料,一经查实,追回补偿基金外,取消当年参合资格。

4、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新农合 参合患者 外伤调查 通知 抄报:省卫生厅 市政府办公室 赵联冠副市长 枣庄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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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枣庄市参合农民外伤原因调查表

经治医疗机构: 科室: 床号: 患者姓名 合作医疗3704 证 号 联 系 电 话 性别 年龄 户主姓名 详细 镇街 村居 组 门牌 号 住址 医药费总额 元 外伤详细经过及原因(由患者或其家属填写)【如自述原因与调查结果不一致将不予报销】: 填写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见证人签字(至少两名以上并附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经治医院合管办调查结果: 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医院合管办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市合管办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见证人不能为患者直系亲属,此表背面需附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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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枣庄市参合农民外伤原因调查记录

参合农民基本情况:姓名 ,年龄 ,性别 ,合作医疗证号 ,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调查人: 调查单位: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地点: 外伤详细经过: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8 -

附表3

枣庄市合作医疗不予报销告知书

参合农民 因外伤于 年 月 日入住 医院(卫生院),经调查确认外伤情形及其原因属于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鲁卫农卫发?2009?10号)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请依法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特此告知。

以上内容已阅读。 签字确认: 与患者关系:

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章)--------------------------------------

枣庄市合作医疗不予报销告知书

参合农民 因外伤于 年 月 日入住 医院(卫生院),经调查确认外伤情形及其原因属于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鲁卫农卫发?2009?10号)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请依法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特此告知。

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外伤患者或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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