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9、工作责任心不强、失察失管、不按要求维护设施设备、粗心大意、谎报数据及金额,造成遗失、物资损坏、过期、霉烂、变质、锈蚀、被盗、被抢、食物中毒等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全额赔偿;造成经济损失隐患的,按损失隐患的10%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0、不履行职责或执行规章制度不严、违反招投标的工作程序、工作无计划、管理松散、监督不到位、不及时,导致部署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延误工期,引起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并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1、在收方、预决算审核工作中,工作严重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隐患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或按损失隐患的10%赔偿,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故意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2、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全额赔偿经济损失或按损失隐患的10%赔偿,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3、不认真落实集团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书》,违反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他人不安全行为不劝阻、不制止;发生安全事故不上报;对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不认真整改,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公司财产受到损失的,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条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不足部分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年终利润提成或年终奖中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7条进行处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不足部分由责任人全额赔偿;3000元以上的,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不足部分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相关责任按比例全额赔偿;重大伤亡事故,除保险公司赔付外,由相关部门、责任人按比例赔偿,可在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年终利润提成或年终奖中予以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故意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生质量事故,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公司承担30%和责任人赔偿70%; 5000元以上,由公司承担赔偿50%、责任人赔偿50%;故意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有意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违规使用违禁物品,存放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造成不良影响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并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8、对公司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畏缩不前,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控制或减少损失,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9、擅自修改生产、经营管理数据、提供不真实信息和数据,影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额赔偿损失,并给予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20、经营、生产单位和物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按收银程序操作,漏收、错收、将款项不输入电脑的,按漏收、错收、未输入电脑金额进行赔偿,并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者,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1、对部属失察、放纵、包庇、隐瞒、欺上瞒下或利用职务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22、对投诉、检举、控告不受理或受理的重要问题超过24小时、一般问题超过3天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200元以上600元以下、主要领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重要领导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23、差旅费或其它因公借支,回公司后,报销人超过3天未完清相关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并扣回全部借款。
24、出现漏缴、错缴、超支、罚款或滞纳金费用的,一律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
责任不清的,由主要领导承担。
25、财务管理混乱,工作失职,不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20%、重要领导承担10%的比例赔偿,并分别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26、隐瞒、截留、坐支公司钱、物的,由相关责任人退赔非法所得,并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7、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挂错帐、挂重帐,签字审批不严,多支多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20%、重要领导承担10%的比例赔偿,并分别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28、私自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藏、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并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9、对重要资料、档案、密匙管理不善,导致泄密、遗失、被盗,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20%、重要领导承担10%的比例赔偿,并分别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0、物资采购中,不按计划、时限、审批、招标、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等程序操作,比质比价,做到“货比三家”,购买高价货、过期货、变质货、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 因采购的伪劣产品影响工期和工程质量造成损失、或超计划购买未清退造成浪费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分别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1、在招聘、使用员工中,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分别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2、任人唯亲、安插亲信、拉帮结派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并分别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3、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找人、代人打卡,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4、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场地酗酒(因公接待除外)、打牌、赌博等娱乐活动、谈情说爱的,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5、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讲团结、拉帮结派,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6、不遵守《道交条例》,违章罚款,由责任人承担;发生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赔偿损失金额;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费用,一律由责任人赔偿;无证驾驶、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使用人自行承担。
37、礼节、礼貌差,不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不周到、态度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8、有意刁难顾客、与客人吵架、漫骂客人、斗殴、非法打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并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9、部门与部门间,协调配合差、该告知未告知,未按合同期限履行交房、维修、保养等,引起业主投诉的,分清责任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分别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合同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给予经济赔偿,由直接责任人承担70%、主要领导承担20%、重要领导承担10%的比例赔偿。
40、在处理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①对来文、来电、电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回复的。
②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③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④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⑤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它部门职权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未果,未再请示上级领导裁决,擅自作主的。
⑥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⑦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件、文号、格式、文字及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