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学校食堂和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发[2015]11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13 【实施日期】201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学校食堂和示范店
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5〕11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局《2015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安排,为有序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现将《2015年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学校食堂和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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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学校食堂和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2015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视频会议和全省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研讨班暨工作会议精神,在巩固2014年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省局决定,2015年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示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示范店创建活动。按照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及任务
在各地2014年开展示范创建的基础上,2015年再创建省级的20个示范街、50所示范学校食堂和200家食品安全示范店。原则上各地应在创建的市级示范单位中择优申报示范街2-3条,以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1)为底数按1:1.5的比例择优申报示范学校食堂和示范店数。示范街将通过横向比较进行验收,示范学校食堂和示范店结合属地单位数量按比例分配并进行现场验收。 二、创建标准
(一)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街应选择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对集中、监管基础好且在当地食品经营消费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道开展创建工作,并达到以下标准:街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现象;街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均能诚信守法经营;街区内实施责任化和网格化监管,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实行率达到80%以上;街区内50%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动态等级和食品流通单位信用等级均达良好以上;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率达到95%以上;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积极推行“负面清单”管理;街区内有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 / 4
(二)食品安全示范店基本标准
继续将食品流通与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进行整合,统称食品安全示范店并统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诚信守法经营,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证照悬挂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全部合格;店容整洁,货物摆放有序,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冷藏设备齐全;制度完善,食品质量有保证,定期下架退市不合格食品;与监管部门签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店堂内无虚假广告,所经销食品商标合法有效;经营散装食品或农副产品的要有“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准入协议;全面运用食品经营电子监管系统,所有经销食品都要有电子“一票通”台账;必须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店面内必须实行“明厨亮灶”;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电子追溯管理;量化分级动态等级评定良好以上并实行“外置化”管理;必须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从业人员100%持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上岗;与监管部门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年内未接受行政处罚,且连续二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三)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基本标准
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严格按照省局联合教育厅下发的《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以下基本标准持续推进:建立校长为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健全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食堂建筑、流程和布局符合相关规定; 3 / 4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实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可追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评定A级并实行“外置化”管理;连续三年以上未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营养餐供餐食堂年内未发生群体性不适事件。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措施,认真实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年度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实施细则或具体方案,可对省局示范创建标准进行补充细化,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各地务于4月30日前将实施细则或具体方案报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并按期推荐上报省级示范单位,并于12月1日前上报年度示范创建工作总结。
(二)提升质量,稳步推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2014年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在认真开展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把关,不走过场、不搞平衡,切实提高示范单位申报质量,保证示范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各地务于9月底前,以正式文件附相应申报表(见附件)的形式推荐申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示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名单,省局将组织考核验收,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创建结果进行奖励,示范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也将作为省局季度通报和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进行考评。
(三)动态管理,保证效果。对已获得示范荣誉的示范街(区)、示范店和示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继续加强日常监督,跟踪问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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