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政府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和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安全监察部要加强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要按合同的要求,对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问题及时跟踪。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机电工程部、设备物资部、置业公司应监督检查监理按合同要求履行质量职责情况。按程序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检查落实,对具有违约行为的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公司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监察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质量安全监察部按规定及时向公司领导、市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奖罚
第二十八条 坚持质量一票否决权,将质量工作与公司各部门和职工的奖惩挂钩,激励和约束全体职工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工作,表彰和奖励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功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应负质量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机电工程部、置业公司、
设备物资部等部门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郑轨文〔2012〕135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6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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